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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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1〕9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棚改办、保障办):

  现将《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7日

  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是指城市棚户区改造企业法人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全省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根据贴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贴息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贴息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来源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六条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对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增贷款及建设期限较短的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优先支持。

  第三章 贴息范围和期限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2021年及以后年度计划,并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实际借入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的贷款;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享受过其他贴息扶持政策。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贴息范围:

  (一)旧住宅区环境整治项目贷款;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贷款利息,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贷款利息;

  (四)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资金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本办法印发前,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清偿的贷款;

  (六)贷款合同未能明确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

  (七)其他不属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

  第九条 贴息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和当年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每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十条 贴息期限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超过实际贷款期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进行贴息;属于征收补偿的贷款,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周期。2021年为1月1日至6月20日,以后年度为上年6月21日至当年6月20日。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凭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年7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贴息资金时,应按照要求填制《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与贴息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包括:

  (一)相关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当地政府发布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三)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的安置住房建设合同;

  (四)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收取凭证或贷款结息清单等。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确保申请的贴息资金必须用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2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按要求填制《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2),并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级财政部门、住建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住建部门对各市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将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贷款贴息预算资金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账务处理、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贴息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贴息资金的申请、支付和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年度贴息情况统计制度,按规定填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情况表》(附件3),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贴息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住建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级住建部门按规定组织编报贴息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县住建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填报《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上报省级住建部门;加强对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的运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汇总本级(部门)项目评价报告,报省住建厅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贴息资金使用单位应设定绩效目标,项目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年度预算终了和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项目实施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市县财政部门可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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