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大桥新拆迁,三方参与的灵活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共享单车调度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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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纠纷

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阜宁大桥新拆迁,三方参与的灵活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共享单车调度员为例

一、三方参与的灵活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共享单车调度员为例

一、核心提示

网络平台经济的兴起推动了用工形式的更新。其中,由劳动者、互联网企业、人力资源公司三方参与的灵活用工形式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例如外卖小哥、网络主播已成为当下炙手可热的职业。然而,上述平台经济下所诞生的新职业类型,劳动者是否存在单位归属?换言之,其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应归为普通民事雇佣关系抑或劳动关系,此为实践中的常发争议。本文以共享单车调度员为出发点,意在探讨三方参与的灵活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路径,以回应时代需求与社会关切,实现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周延保护。

二、基本案情简介

本案判决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16897号】。被告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于2018年5月从案外人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公司”)承接长沙城市车辆管理业务,双方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约定案外人将部分地区相关集约化、网格化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等业务外包给被告公司,由案外人公司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结算支付外包服务费。

同年6月,原告李某(以下简称“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后于长沙市岳麓区从事哈罗单车维修、调度、电池更换等工作。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2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于2020年11月14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

李某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放假工资。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委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遂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说明

被告于答辩中指出,原告对区域内的维护任务根据自身意愿决定,并通过BOSS系统决定是否接单,双方计件结算费用,按周发放,被告不监督管理原告,原被告应属于劳务关系。此外,被告辩称原被告间订立有《合作合同》及《劳务服务协议》,双方应系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据此,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岳麓区法院在说理过程中,提出了劳动关系的认定路径,即围绕“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区分,从用工的人格从属性与用工的组织从属性两大层面展开分析。其中,第一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指的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第二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指的是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基于上述思路,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公司实际通过BOSS系统等线上管理方式对原告工作的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了较高程度的控制,原告自主决定的程度低。此外,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劳务服务协议》中约定了罚款、保密义务、考核等事项,原告需遵守其规章制度,服从指派从而获取报酬,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原被告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

明确成立劳动关系后,法院进一步论证了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更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指出,不能基于名义上的合作关系或劳务服务关系,即原被告双方签订有《合作合同》与《劳务服务协议》,从而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综合原告工作中受到的管理程度、是否具有人格、组织及经济从属性进行判定。

四、作者观点评析

(一)正本清源:新型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诚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主体资格、主体待遇、适用法律、保护时限等多方面的差异。然而,伴随着新用工形式以及新职业类型的出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边界逐渐模糊,其中,人身从属性这一关键特征被弱化。例如,外卖小哥、滴滴司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单、每日接单数量等,部分网络主播可以自由选择上播和下播的时间。上述平台经济下所涌现的新职业类型,其看似已开始逐渐褪去从属性的色彩,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依笔者见,平台经济时代下的灵活用工形式,抑或日后诞生更多新的用工形式,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仍需牢牢把握人身依附性、隶属性这一关键特征,并结合个案之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上述案例中岳麓区法院基于该关键特征提出了自己的认定路径,并将其区分为两大层面。而依笔者见,法院裁判理由中所表述的“第一个层面”、“第二个层面”易产生误解,即判断劳动关系似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即先检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进而再检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然而,判断劳动者人格是否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当然地包含对于公司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的考查,即对于劳动者人格独立性的考查建立在对于用工组织考查的基础上。两者相互杂糅,相伴相生,不存在清晰的界分。

因此,笔者建议将措辞修改为“从属性包含两大内容,即用工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如此方能避免对于法院裁判思路的误读,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形成对于日后类案裁判的有效指导。

岳麓区法院清晰的审理思路对于审理当下日渐繁杂的劳动纠纷起到了示范作用。尤其是新型用工关系不断涌现的当下,准确认定劳动关系仍需抓住本质——从属性,而不应被多样的主体、新颖的事实所干扰,如此方能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有效规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缺憾:对于否定《合作协议》及《劳务服务协议》之名义效用的说理不足

案涉法院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并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准确分界,为判决之亮点。然而,法院在回应本案被告所提出的,原被告订立有《合作协议》及《劳务服务协议》,因此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答辩意见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说理不足。具体体现在:法院仅指出名义上的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关系的依据,而未对作出该否定结论的依据予以阐明。

依笔者见,法院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42条之规定,即认定合同相对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劳动合同法》归属于社会法范畴,其虽大多为强行性规定,但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仍需探究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参照凭证,例如工作内容、考勤规定、工资及社保缴纳等,均包含有劳动合同相对方一定的意思自治。因此,依据上述《民法典》之规定,方可进一步探究案涉相关协议之真意,进而综合原告所接受管理的程度等要素,实现对于劳动关系的准确认定。

(三)司法回应实践需求势在必行

当前社会经济呈高速发展态势,随之而来的多元财产类型、用工形式等,均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全新挑战。鉴于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应否立法、能否立法也有赖于司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能动司法对于顺应时代发展,及时回应实践需求及社会关切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动司法要求法院与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动司法下的法官应当顺势而为,积极履职,有所作为。本案中,岳麓区人民法院在面对共享单车调度员这一三方参与的新型用工形式时,对于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后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并紧紧围绕“从属性”这一关键要素,实现对于劳动关系的准确认定,最终实现劳资纠纷的巧妙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该种处于时代洪流下,面对新事物仍能准确把握事物本质的精神即为能动司法的最好诠释。

二、劳动关系中的第三方原则是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

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三方组成。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企业也担负着重要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三、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三方原则,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包括哪三方?

法律分析:

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三方组成。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企业也担负着重要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

劳动关系三方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

三方机制应当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

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提出了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企业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以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五、劳动关系和谐的三方是哪三方

法律分析:

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三方组成。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企业也担负着重要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六、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请工会、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协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这一机制能够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然选择。

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

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三方协商机制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的某些企业代表组织组成。

具体说,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三方”是指以下三方:

1.政府代表。

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中都明确规定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

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

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2.职工代表。

由于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例如处理劳动争议的重大共性问题,往往会超出具体企业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

3.企业组织代表。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代表企业的各种组织也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是由经贸委代表企业组织。

之后,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不过当时该组织代表的是国有企业。

随着各类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代表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级工商联组织逐步完善,此外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民间的商会等纷纷成立,作为企业一方代表,它们都可以成为三方协商机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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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阜宁大桥新拆迁,劳动关系和谐的三方是哪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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