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安全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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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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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拆迁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安全要求有哪些?

一、施工安全要求有哪些?

施工安全要求有哪些?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工作中不准嬉戏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上班。

2、设备安装、调试前,技术人员会同有实际施工经验的工人,一齐研究制订方案,并向参加操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求操作时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

3、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电气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派专人把守、看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相关标准:

1、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3、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施工安全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

各工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凡是不了解建筑安全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人、民工,都不能参加施工。

(二)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

一切附属设施的搭设、机械安装、运输道路、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和其它临时工程的位置,都需在施工组织设计场区规划中仔细合理安排,做到即安全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

(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施工现场地面应平整,沟、坑应填平或设置盖板。

(四)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五)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

(六)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七)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

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八)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十)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二)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十三)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十四)寒冷地区冬季施工,应在施工地区附近设置有取暖设备休息室。

施工现场和职工休息处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应符合防火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四、建筑施工主要安全技术规范哪些

法律分析:

(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

(三)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陡坡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四)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五)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

(六)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七)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

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八)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十)各种缆风绳及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二)施工中必备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十三)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应有常用电灯,还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五、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

法律分析:

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工作中不准嬉戏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酒后上班。

2、设备安装、调试前,技术人员会同有实际施工经验的工人,一齐研究制订方案,并向参加操作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求操作时精神集中,听从统一指挥。

3、注意施工环境,检查作业范围内有无危险地段、电气线路及其它障碍物;必要时派专人把守、看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相关标准:

1、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JGJ/T77-20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3、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施工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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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安全规范及标准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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