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H先生与X女士系夫妻关系,在J省H市C镇某村拥有宅基地及合法房屋。
2019年初,H市经开区管委会因某安置房项目建设将H先生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并确定C镇政府负责实施。同年,镇政府与A拆迁公司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协议》,约定镇政府委托A拆迁公司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自2019年7月中下旬开始,C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以“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名义直接进驻H先生家。上述工作人员采取限期H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损毁其家中物品,使用诸如深夜唱歌、大声喧哗、制造噪音等各种卑劣手段折磨H先生及其家人,实施逼签(迁)行为。
期间,双方多次产生过争执、纠纷,H先生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报警时间分布于各个时间段,包括凌晨两三点。其后,H先生因有高血压等疾病不堪其扰,跳出院墙离开家,无奈躲避在外边。
2019年8月中旬,X女士因其及家人实在忍受不了上述违法滋扰行为,迫于无奈签订了空白《补偿协议》。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向H先生、X女士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研究了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X女士系受到胁迫、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此种情况符合可诉请法院撤销的情形。
遂指导H先生及X女士准备起诉材料,向N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C镇政府委托A拆迁公司与X女士签订的《补偿协议》。
但N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协议签订之时并无证据证明X女士受到任何胁迫。”于是判决驳回了X女士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分析一审判决内容之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明显错误,于是果断就该案提起上诉。2020年12月份,二审法院就该案组织听证,代理律师全面详尽地阐述了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判断搬迁协议是否属于被搬迁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言,不能仅以搬迁人在协议签订时点是否对被搬迁人实施了欺诈、胁迫等非法行为为唯一依据,而应审查整个协议搬迁过程中,搬迁实施主体是否对被搬迁人实施了滋扰、胁迫、殴打等非法行为,且该行为足以影响被搬迁人在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达。
具体到本案,为促成被诉搬迁协议的签订,C镇政府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自2019年7月下旬至2019年8月11日进驻X女士家中。
在此期间,X女士及家人多次明确反对拆迁工作人员入户协商,但多名拆迁工作人员仍长时间滞留X女士家中,甚至深夜在X女士家中唱歌、进食,制造各种噪音干扰X女士及家人的正常休息。双方还为此发生过肢体冲突,X女士之夫H先生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甚至还有凌晨两三点报警。被诉协议虽然形成于8月13日,即与8月11日间隔一天,但搬迁工作人员在此前二十天左右的持续滋扰的违法行为以及H先生因不满协商搬迁事宜而离开居所的事实,足以影响X女士在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达。X女士主张的是在受到胁迫、迫于无奈的情形下签订被诉协议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根据”。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及案涉《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合同性的特点强调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平等、自愿、协商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受到胁迫签订了补偿协议,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在法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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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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