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不予补偿,并应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在征收土地上,对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认定,一旦确认为违法建筑,将不会给予补偿,并会要求限期拆除。如果建筑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拆除和罚款等。所以,建议在面临征收时,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哪些建筑是违法建筑?
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建筑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这类建筑未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因此被视为违法建筑。
2)擅自改变建筑性质或伪造材料的建筑1.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这类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使用性质,可能给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
2. 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这类建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建设许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3)占用特定区域的建筑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的建筑物。这类建筑占用了公共资源或特定区域,影响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
4)其他违法建筑情形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也被视为违法建筑。这类建筑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建设,可能存在套取拆迁补偿等不法目的。
违法建筑的情形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改变建筑性质或伪造材料、占用特定区域以及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这些违法建筑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城市规划、公共资源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违法建筑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
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有以下处理方式:
1)违法建筑的认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则不予补偿。
2)违法建筑的处理1. 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如果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会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限期拆除或没收: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会限期拆除。如果不能拆除的,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总结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政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违法建筑,一般会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没收等措施,并可能伴有罚款。因此,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政府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具体分析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的性质1. 行政征收的定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2. 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地位:征收补偿决定是行政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关于补偿事宜的行政决定。这一决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
2)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该条款明确将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进一步确认了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性质。
3)征收补偿决定的特点1. 强制性:征收补偿决定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2. 补偿性:征收补偿决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
3. 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关于补偿事宜的行政决定。这一决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
土地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特征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直接涉及并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特定性、处分性、强制性和单方性等特点。
2)土地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批准程序和实施主体。其中明确指出,征收土地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表明,土地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作出的,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该条例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其中的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即征收决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3)土地征收决定的特征1. 主体的特定性:土地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体现了行政权力的运用。
2. 目的的公益性:土地征收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
3. 内容的行政法属性:土地征收决定中通常包含行政机关的管理意志和被征收人的服从义务,同时也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保障和补偿。例如,决定会规定征收的范围、时间、补偿标准等内容,这些内容既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力,也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强制性和单方性:土地征收决定具有强制力,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和遵守。同时,它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或合作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作出的,针对特定的土地和被征收人,就土地征收事项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程序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程序说明:
1)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1.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 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2)责令交出土地的具体程序1. 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原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向被征收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 该决定应明确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具体期限和方式。
2. 执行与申请强制执行:
- 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出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征地实施程序文件、安置补偿情况说明、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实证据等。
-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裁定不予受理。
3. 强制执行的实施:
- 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将依法组织执行。
- 执行过程中,应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需满足的条件。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程序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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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决定属于什么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决定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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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