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农村集体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资源性资产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状况,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2. 这些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基础,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2)经营性资产1. 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
2. 还包括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3. 这些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3)非经营性资产1.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
2. 这些资产的存在,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共服务的重视和投入,也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一条款明确了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即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财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三大类。这些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明确,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房屋产权属于集体的,应由集体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来缴纳房产税。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房产税缴纳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这一原则明确了房产税缴纳的基本框架,即产权所有人是房产税的主要缴纳者。在特定情况下,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时,缴纳主体会有所不同。
二、集体产权房产的缴纳主体
1. 集体产权的特殊性:
当房屋产权属于集体时,这意味着房产并非由某个具体的个人或私营企业所有,而是归属于某个集体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在这种情况下,产权所有人并非一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是一个集体实体。
2. 经营管理单位的角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进一步规定,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产权属于集体的房产。即当房产产权归属于集体时,由负责经营管理该房产的单位来承担房产税的缴纳责任。这些经营管理单位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可能是集体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管理机构。
3. 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需要明确其房产税的缴纳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房产税。同时,这些单位也需要做好房产税的会计处理和记录工作,以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三、特殊情况下的缴纳主体
除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缴纳主体规定。例如:
1. 产权出典的情况:
如果集体房产的产权出典,即房产被典当给他人使用,那么在出典期间,房产税应由承典人缴纳。这是因为承典人在出典期间享有对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也承担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
2.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
如果集体房产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或者租典关系产生纠纷且尚未解决,那么在实际使用该房产的人(即房产使用人)需承担房产税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避免因产权纠纷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公有住房的管理、使用和承租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对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详细阐述:
1)单位公有住房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单位公有住房是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房屋所有权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政府和单位将房屋分配给职工,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
2. 性质:公有住房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居民租用公有住房,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2)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1. 管理主体: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主体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分配工作。
2. 管理职责: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对公有住房的管理,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财产损失。同时,管理主体还应当负责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取、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工作。
3)单位公有住房的承租1. 承租条件:单位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等。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2. 承租权的变更与继承:承租人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公房具有财产属性,允许继承。实践当中,按照允许继承的原理允许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使用公房,延续承租权,但附加了特定条件,如符合公房承租条件、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等。
4)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涉及公有住房的定义、性质、管理、承租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各管理主体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公有住房,确保房屋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新租赁准则下,土地使用权的入账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按照以下方式入账: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入账时,应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递延收益”。
2.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且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按名义价格计量。
2)如果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租金应根据租期的长短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1. 如果租期是1年以上,租金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然后每月摊销。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地租”,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每月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租赁费”(如果土地用于厂房,则计入制造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地租”。
2. 如果租期是1年以内,租金应计入“待摊费用-地租”,摊销方式相同。
请注意,以上入账方式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土地使用权的入账还应考虑到相关税费的影响,如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费通常应计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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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房屋产权属于集体的 应由谁来交房产税,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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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