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为有效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综合分析研判, 决定自2022年10月15日12时起,晋源区有序解除静默管理,现通告如下。一、 从严管控各类风险区现有的高、中、低风险区,在未解除之前,继续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区划定的区域范围以及相关要求等落实管控措施。二、 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各居民小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验证、戴口罩”疫情防控“四要素”。广大居民要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少聚集、少聚会、少聚餐、勤洗手、常通风。三、 加强人员流动管控减少跨省、市出行,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域或发生本土疫情的区域。确需出行的,做好个人防护,返并时须向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及时报备。四、 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坚决做到“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聚集性活动。衷心感谢广大居民在全区临时静默管理期间给予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居民继续保持高度警惕,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定期进行常态化核酸筛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咽痛、干咳、发热、乏力等不适症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排查。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守护好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10月15日
太原已经解除静默管理了,最新政策如下:
一、离并不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二、取消第一落点管控:
交通场站、公路卡口不再设立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对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进太原:
外地回太原:
返(抵)并人员请提前登录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太原市检疫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检疫登记。
(点击查看)太原到山西省内:
检疫预登记进入方式:
点击查看隔离及核酸规定: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建议向所属社区报备,听从社区安排。
2、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建议向所属社区报备,听从社区安排。
3、对所有返并的学生,建议向所属社区报备,听从社区安排。
4、优化调整隔离方式: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 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
5、优化重点机构管理:
进入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要查验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对外来人员要实施预约制。
其他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定场所和重大活动由属地和单位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截至2020年12月13日太原静默管控已经解除了。
山西省最新疫情防控措施:
(一)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并的人员:
落地核酸,点对点转运,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期间赋红码管理,加装电子围栏设备,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的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二)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并的人员:
实施3天健康监测,除“落地检”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期间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
未落实的赋黄码管理,补齐核酸检测频次后再予转码;
(三)对省外入(返)并货车司乘人员:
继续坚持入(返)并后“5天5检”和点对点无接触货物交接等防控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及入境人员:
实施“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对入境人员在第一落点已经完成“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不再重复管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太原从11月29日5时起,有序解除临时静默管理。
太原防控要求如下:
1、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
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无社区传播风险情况下可不划定高风险区,不得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
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
高风险区人员隔离第5天采样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及时解封,做到快封快解。
如封控后高风险区出现续发病例,只管控续发阳性住户,不得延长其他人员的管控时间;
2、优化核酸检测。
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
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
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实行愿检尽检。
各县(市、区)合理规划、动态调整保留一定数量的便民核酸采样点并予以公布,为愿检尽检、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提供免费、便民检测服务;
3、优化重点机构管理。
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要严格查验外来人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养老机构、福利机构落实闭环管理。
托幼机构、中小学的师生员工实施“两点一线”。
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推诿、拒诊急危重症患者。
其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等要严格落实“戴口罩”,不再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重要机关、大型企业、一些特定场所和重大活动可由属地和单位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太原已经解除静默管理了,最新政策如下:
一、离并不查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二、取消第一落点管控:
交通场站、公路卡口不再设立疫情防控检查站点,对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进太原:
外地回太原:
返(抵)并人员请提前登录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太原市检疫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检疫登记。
(点击查看)太原到山西省内:
检疫预登记进入方式:
点击查看隔离及核酸规定: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建议向所属社区报备,听从社区安排。
2、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建议向所属社区报备,听从社区安排。
3、对所有返并的学生,建议向所属社区报备,听从社区安排。
4、优化调整隔离方式: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 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
5、优化重点机构管理:
进入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要查验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等继续实行封闭管理,对外来人员要实施预约制。
其他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公共交通等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定场所和重大活动由属地和单位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太原市静默管理政策: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并的人员:
落地核酸,点对点转运,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期间赋红码管理,加装电子围栏设备,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的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2、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入(返)并的人员:
实施3天健康监测,除“落地检”外,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期间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参加聚餐、聚会等聚集性活动。
未落实的赋黄码管理,补齐核酸检测频次后再予转码。
3、对省外入(返)并货车司乘人员:
继续坚持入(返)并后“5天5检”和点对点无接触货物交接等防控措施。
四、对密切接触者及入境人员:
实施“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隔离期间赋红码管理、不得外出。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对入境人员在第一落点已经完成“5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不再重复管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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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太原晋源城北拆迁方案,太原何时能解除静默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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