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集体土地没确权,城中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土地村上没给确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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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城中村集体土地没确权,城中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土地村上没给确权怎么办

一、城中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城中村宅基地确权政策主要涉及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条件和手续。

1)宅基地确权原则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确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如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且未经拆迁、改建、翻建,可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在特定时期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如面积超标,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 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如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使用权。

4.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房屋产权无变化,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宅基地确权条件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无其他宅基地。

2. 原先宅基地被征收,需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

3. 因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新建住房。

4. 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限额。

5. 外来人口无住房的,也可申请宅基地。

3)宅基地确权手续

宅基地确权需经过以下手续:

1. 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认定宅基地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3. 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 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根据登记审批表结果填写相关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确权手续。

综上,城中村宅基地确权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确权原则、条件和具体手续。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城中村宅基地建房应该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还是街道办管理

关于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体制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体制

1.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这表明,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上扮演着重要角色。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宅基地的审批、监督等。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这表明,在宅基地建房的具体审批环节,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直接的审批权。

2)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归属

1. 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

由于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因此,在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上,农业农村部门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2. 街道办的管理职责

街道办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通常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在宅基地建房的管理上,街道办并非主要的审批或监督部门。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宅基地建房的相关工作,如协调、配合等,但并非直接的管理部门。

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主要归属于农业农村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具有直接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宅基地建房的管理上可能参与相关工作,但并非主要的管理部门。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中的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建房审批中的职责。

三、坎墩以后不会全部拆迁吧

根据所提供的法律知识,无法确定坎墩未来是否会全部拆迁,因为拆迁的决策通常受到当地政府规划、政策调整以及具体项目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某个地区必须拆迁或不得拆迁的具体情形。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拆迁与房屋确权、户籍等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房屋拆迁时,补偿主要是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主要依据的是房屋的价值。因此,无论是否进行过房屋确权或是否拥有当地户籍,只要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屋,都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坎墩未来是否会全部拆迁尚不确定。如果有具体的拆迁计划或政策出台,政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个人也需要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和通知,以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和规划信息。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土地法第78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解读

一、法条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核心要点解析

1.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批准占地建房:指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

- 骗取批准占地建房:指农村村民通过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取审批后,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

2. 责任主体与执法部门:

- 责任主体:实施非法占地行为的农村村民。

-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3. 法律后果:

- 退还土地:非法占用的土地必须退还,恢复土地原有状态。

- 限期拆除:在规定时间内,非法占地上的新建房屋需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可能面临强制拆除。

- 多占土地处理:超出地方规定标准的部分,按非法占用土地认定,并依法处理。

三、关键细节说明

1. “非法占用土地”的界定:包括未取得用地审批文件、审批范围与实际占地不符、通过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审批等情形。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含义: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宅基地面积限额,超出部分视为非法占用。

3. 执法程序:包括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强制执行等步骤,确保法律责任的准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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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城中村宅基地建房应该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还是街道办管理,坎墩以后不会全部拆迁吧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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