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政府常务会研究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在征收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进一步确保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补偿与安置的具体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明确了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权益。
- 对于被征地农民的住宅,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体现了对农民居住权的特别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确保了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3. 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
- 在实际操作中,补偿安置方式通常包括房屋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补偿方式。
- 房屋安置通常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对于面积不足或超过的部分,有相应的补偿和购买规定。产权调换则涉及土地性质的转变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 货币补偿则通过明确的计算公式来确定补偿金额,确保了补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政府常务会在研究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安置方式的多样性,以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围绕征收决定的执行与强制执行申请展开。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条文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条文解读
1. 执行前提: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 执行主体:
-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明确了执行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且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对征收执行程序的严格控制和监督。
3. 申请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些材料的提交是为了确保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与关联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宪法和法律条文为房屋征收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且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四、实际操作与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程序:
- 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已经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 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必须附具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2. 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 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救济途径进行申诉。
3. 加强监督与问责:
-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征收执行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为房屋征收执行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规定主要涉及军人的抚恤优待政策,具体条款如下:
1)残疾军人抚恤金1.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依据其残疾等级,享有相应的残疾抚恤金。这一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2. 对于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若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其残疾抚恤金则由所在部队按照既定规定发放。
2)现役军人死亡抚恤金1.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将获得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军人的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将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军人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 病故的军人遗属,则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军人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
2. 若军人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来计算抚恤金。
3. 对于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基础上,还将获得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或立功的等级确定,从5%到35%不等。
3)其他相关规定1. 伤残抚恤的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其残疾性质需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因病致残。
2.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分为一级至十级。不同等级的残疾军人享有不同标准的抚恤金。
3. 伤残军人死亡后,其抚恤金发放将停止。但对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其遗属将享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规定为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死亡后的遗属提供了明确的抚恤优待政策,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烈士子女补贴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若其被认定为烈士或因公牺牲,其遗属将获得一次性抚恤金。这一抚恤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军人本人40个月的工资。若军人病故,其遗属将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军人本人40个月的工资。若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按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定期抚恤金及补助烈士的子女,若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将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此证领取定期抚恤金。若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将予以补助。
3)其他优待政策除了抚恤金,烈士子女还享受一系列其他的优待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 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服现役;
2. 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3. 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4.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已就业的烈士遗属,在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烈士遗属,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优先办理证照,并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烈士子女补贴标准涉及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及补助,以及其他多项优待政策,旨在保障烈士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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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9规定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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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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