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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来了,退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里还有别人,是否能分到土地的问题,主要涉及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联。以下是详细分析:
1)户口迁出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 根据相关法律,户口迁出本村后,个人将不再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意味着,一旦户口迁出,个人就失去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身份,从而也就失去了基于该身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
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土地承包权紧密相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人,才有资格承包该集体的土地。因此,户口迁出后,由于失去了成员资格,个人也就无法再承包土地。
2)土地分配与户内其他成员1. 在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即使户内还有其他成员,迁出的个人也无法再分到土地。因为土地承包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而该资格已经因户口迁出而丧失。
2. 户内其他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不受影响。他们仍然可以继续承包并经营土地,这是基于他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
3)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的取得和丧失条件。其中,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前提条件。
2. 户口迁出意味着个人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也就失去了承包土地的法律基础。
户口迁出来后,由于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个人无法再分到土地。即使户内还有其他成员,迁出的个人也无法基于原成员身份享有土地承包权。
农村户籍法草案的最新情况,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农村户籍法”。关于农村户籍的管理和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里。以下是这两部法律中与您可能关心的农村户籍和土地承包问题相关的一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农村户籍的规定:1. 户口迁移:该条例规定了公民户口迁移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第十条)。而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第十三条)。
2. 农村户籍的保留与恢复:在一些情况下,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农村户籍人员、在农村有房屋或承包地的人员等,有可能将户口迁回农村。但具体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方政策而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1. 承包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
2. 妇女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
3. 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七条)。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当地政府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要遵循以下标准和原则:
1)基本判断标准成员资格的认定首先应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具体来说:
1.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 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 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标准并非并列关系,也非选择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分析。
2)特殊情形的处理在确定成员资格时,还需考虑以下特殊情形:
1.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前符合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 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的人员:这类人群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 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成员资格根据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情况而定。
4. 自愿迁出户口的人员: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5. “空挂户”人员: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应排除其成员资格。
6. 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具有成员资格。
3)认定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即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报承担审核任务的县级证明机构核实,并通过上交审核意见、表决讨论等方式最终确定人选。审核时主要考虑个人申请的真实性、符合条件性和为集体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度等方面因素。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旨在确保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目前并无国家统一立法,但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认定考虑因素1. 户籍因素:户籍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但并非唯一标准。长期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通常具备成员资格。对于因读书、就业等原因迁出后又迁回的人员,需进一步综合判断。
2. 土地承包关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实际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家庭成员,通常被认定为成员。这体现了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紧密经济联系。
3. 生活保障依赖程度:依赖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如主要依靠农业种植、养殖收入维持生计,缺乏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应被认定为成员。
4. 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必须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参与集体活动、享有集体资源使用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5. 特殊情况处理:因婚姻、收养或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确认为成员。例如,婚嫁人员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将户籍迁入集体的,取得成员资格。
2)认定流程1. 制定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成员认定方案。
2. 信息采集:全面收集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土地承包信息等资料。
3. 初步审核:依据既定方案和采集的信息,对申请人员进行初步审核。
4. 公示:将初步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5. 复核与确认:对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对成员名单进行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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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户籍法草案最新,经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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