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最初以及最终都将归结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被拆迁人来讲,却不知道在这张拆迁补偿协议中可能隐藏了许多陷阱。有的被拆迁人在征收方的“忽悠”下,糊里糊涂的签订了补偿协议,等到事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了才后悔,已经是亡羊补牢。究竟在这张补偿协议的背后隐藏了怎样的陷阱呢?被拆迁人又应当如何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呢?
利用心理战逼迫被拆迁人签字
在实际拆迁中,存在拆迁方以政策作为挡箭牌,逼迫被拆迁人签字的情况。拆迁户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会选择妥协。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
合同约定不够具体明确
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拆迁户因不了解情况就签字的情况非常多,这也造成了日后维权的难度。在明律师主任提示,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不能签字。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拆迁方未当场签字盖章合同被篡改
拆迁方经常以需要将拆迁方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拆迁户,待协议交回拆迁户手上时,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方修改。
在明律师表示,当拆迁方提出此类要求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尽量要求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拆迁户也可采取适当手段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口头承诺和空白协议陷阱
有许多被拆迁人往往是被拆迁方所做的口头承诺所诱惑。征收方口头承诺一些很诱人的拆迁条件,很多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了拆迁并签字,但后来发现政府和自己的口头承诺一个都没有落实,此时拿着协议去找拆迁方,拆迁方压根不承认向被拆迁人做出过任何承诺,一切以书面协议为准。
在明律师提示大家,承诺必须落到纸面上才有保障,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把有关部门给出承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证实承诺确实是从他嘴里说出来的。那么将来如果对方违约,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拿着这份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去法院起诉,就能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关于录音取证,要注意留存录音设备以及原始数据,如果通过拷贝的方式,把证据拷贝到其他地方,法院可能就不会认可你的证据了。
已经签了协议,还有反悔的机会
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协议签订存在瑕疵。根据最高法意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按照过往判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此来确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便失去约束力,拆迁户自然获得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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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