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城中村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属于什么案由,2021年郑州确定拆除的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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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城中村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属于什么案由,2021年郑州确定拆除的城中村

一、拆迁安置补偿属于什么案由

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主要分为行政案由和民事案由两类。

一、行政案由

1.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被征收人或被征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案由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2.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被征收人或被征用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案由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二、民事案由

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拆迁双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如因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即构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例如,拆迁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屋,或被拆迁人未按约定时间搬迁等。

2. 分家析产纠纷:在家庭共有房屋拆迁补偿中,家庭成员间可能就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形成“分家析产纠纷”。此类纠纷常发生在父母房屋被拆迁且未留下遗嘱,子女们对补偿款或安置房的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时。

二、什么叫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特指行政行为因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从而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行政行为无效的含义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该行为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且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

2)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 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所述,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该行政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某个行政行为是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作出的,且该行为减损了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或增加了其义务,那么该行政行为无效。

2. 行政行为内容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例如,某个行政行为要求行政相对方承担违法的义务,或者剥夺了其合法的权利,那么该行政行为就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3. 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果行政行为的程序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如未经听证、未告知相对方陈述申辩权等,且这些程序违法导致了行政相对方权利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那么该行政行为同样无效。

3)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 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无需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2. 返还与赔偿:行政主体通过无效的行政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同时,如果无效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行政主体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是指那些因为行为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或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导致该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履行且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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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什么叫减损权利和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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