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正直、责任心强、专业性强。擅长从全局把控风险,确定诉讼思路及方案,具有多年扎实的法律实践功底,能够通过多种策略解决委托人实际问题。
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非杨在明律师莫属。
杨在明是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自199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逾27年的经验,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他代理的案件曾获得多项荣誉,包括2014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2016江苏十大典型案例以及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这些案例都具有较大的司法与社会影响力。杨在明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化解征迁纠纷,通过司法实践推动行政法治进步,其执业理念和业绩获得了业界和公众的一致好评。他还曾获得多项个人荣誉,包括2009年由检察日报社方圆杂志评选的影响中国的第九届中国时代十大风云人物荣誉称号,以及2010年由《中国律师年鉴》评为的优秀律师等。
杨在明律师在拆迁法律领域具有极高的声望和影响力,被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对于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分析如下:
1. 级别管辖的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此条并不适用于对省政府的行政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因此,对省政府的行政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的考虑: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如省政府),其地域管辖通常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3. 其他相关规定的排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的管辖规定,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因为这是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特别规定。
对于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结论是基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得出的。
国有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风险及规避策略
国有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多个环节,这一过程中蕴含着多种风险。以下是对国有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风险及其规避策略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风险及规避
1. 合同风险
- 风险描述: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国有企业需与多方签订合同,如拆迁补偿协议、施工合同等。若合同条款不严谨或存在法律漏洞,可能引发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完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以规避合同风险。
2. 合规风险
- 风险描述:土地一级开发需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若企业操作不合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诉讼。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开发过程合法合规。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政策动态,确保企业行为符合政策要求。
二、税务风险及规避
1. 增值税风险
- 风险描述:根据开发模式的不同,国有企业可能需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企业未能准确区分开发模式,或未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明确开发模式,并根据不同模式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委托开发模式,按取得的全部委托开发收入,扣除代政府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对于自主开发模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税率9%;若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
2. 土地增值税风险
- 风险描述:在自主开发模式下,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若企业未能准确计算增值额,或未能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增加税负。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准确计算增值额,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合理规划税务。同时,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并利用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 企业所得税风险
- 风险描述:国有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取得的收入需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等,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收入、成本等核算准确无误。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税务问题。
三、运营风险及规避
1. 资金风险
- 风险描述:土地一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若国有企业资金筹措不当或资金管理不善,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开发进度。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资金筹措计划,确保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同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2. 拆迁补偿风险
- 风险描述:拆迁补偿是土地一级开发中的重要环节,若补偿标准不合理或补偿不及时,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开发进度和企业形象。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同时,加强与被拆迁户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补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 市场风险
- 风险描述: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若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土地出让价格低于预期,影响企业收益。
- 规避策略:国有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了解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同时,合理规划开发进度和出让策略,以应对市场风险。
行政诉讼法在修改前后有若干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以下是修改前后的主要对比:
1)受案范围的变化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相对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上。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增加了若干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如:
1.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2)诉讼参加人的变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诉讼参加人的规定也进行了完善。例如,明确了原告资格,规定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同时,也明确了被告的资格,即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诉讼程序的变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诉讼程序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例如,增加了调解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完善了简易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加强了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等。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更好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在具体实践中仍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运用,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性质和目的上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行政诉讼法则主要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在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时,应明确区分两者之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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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 由谁管辖,国有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风险及规避
内容审核:徐会元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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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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