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关于征地拆迁中纪委如何监督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纪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督角色主要是确保征地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具体监督方式及依据如下:
1)监督征地拆迁的决策过程1. 纪委有权对征地拆迁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征地拆迁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纪委应监督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违规操作的情况。
2. 纪委还应关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补偿标准过低或过高、补偿不公等问题,纪委应及时介入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2)监督征地拆迁的执行过程1. 在征地拆迁执行过程中,纪委应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拆迁,是否存在暴力拆迁、非法拆迁等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纪委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纪委还应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挪用或滥用。对于资金分配不公、使用不当等问题,纪委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3)监督征地拆迁的后续工作1. 征地拆迁完成后,纪委应监督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和补偿工作。对于安置不当、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纪委应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保障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2. 纪委还应关注征地拆迁后的土地利用情况,确保土地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防止土地闲置或浪费现象的发生。
纪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通过全面、深入的监督,纪委可以确保征地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目前仍然现行有效。该通知旨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防止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矛盾。以下是对该通知重点内容的归纳:
1. 严格程序合规性:
- 前置条件审查:确保征地拆迁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取得合法审批文件。
- 公告公示制度: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信息需通过政府网站、村(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公开,并留存影像记录备查。
- 听证权利保障:对多数被征收人反对的补偿方案,应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修改完善方案。
2. 补偿安置标准化:
- 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需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确保“同地同价”。
- 多元化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社保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并明确安置房交付时间、质量标准。
- 特殊群体保护:对生活困难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给予额外补助或优先安置。
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建立联合督查组:由自然资源、住建、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项小组,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重大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 畅通举报渠道:设立全国统一的征地拆迁投诉平台,对实名举报线索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初步核实情况。
- 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征地拆迁补偿款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旨在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并加强补偿款的监督管理。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一、严格程序合规性
1. 前置条件审查:
- 征地拆迁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取得合法的审批文件,如征地批复、农用地转用手续等。这是确保征地拆迁行为合法性的基础。
2. 公告公示制度:
- 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关键信息需通过政府网站、村(社区)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开,并留存影像记录备查。这有助于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
3. 听证权利保障:
- 对多数被征收人反对的补偿方案,应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修改完善方案。这体现了对被征收人意见的尊重,有助于增强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二、补偿安置标准化
1. 统一补偿标准:
- 补偿标准应按照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严禁出现“同地不同价”的现象。这有助于维护补偿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2. 多元化安置方式:
- 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社保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明确安置房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这有助于满足不同被征收人的多样化需求。
3. 特殊群体保护:
- 对生活困难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额外的补助或优先安置,体现社会公平和人文关怀。
三、资金监管透明化
1. 专户管理:
- 补偿款需存入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这有助于确保补偿款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2. 直接发放:
- 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补偿款直接发放至被征收人账户,禁止村干部代领,防止资金流失或被挪用。
3. 审计监督:
- 定期由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有助于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建立联合督查组:
- 由自然资源、住建、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重大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 畅通举报渠道:
- 设立全国统一的征地拆迁投诉平台,如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热线,实行首接负责制。对实名举报线索,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初步核实情况,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 责任追究制度:
- 对违规操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将征地拆迁合规性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以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管力度。
施工单位导致工期滞后,监理单位确实有权要求赔偿。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监理单位的权利与赔偿要求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当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时,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工期滞后造成的损失。
3)赔偿方式的确定关于赔偿方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监理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监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但需要确保赔偿金额合理且不超过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施工单位导致工期滞后时,监理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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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的通知现行是否有,关于进一步规范村 社区 征地拆迁补偿款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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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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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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