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集体资产能否出售需分情况讨论,集体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依法流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禁止买卖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严格禁止买卖的。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
2.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流转程序与民主决策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流转集体资产时,应确保民主决策程序的履行,包括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保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租赁商品房进行预售。
1)法律规定1. 预售许可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包括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订本)》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 预售与租赁的区别与联系:
- 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而租赁则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虽然预售和租赁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涉及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且都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在实践中,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通常也意味着其尚不具备合法的销售或租赁条件。
2)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 虽然该条款直接针对的是预售合同,但同理可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租赁行为也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 行政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订本)》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这意味着,如果开发企业擅自租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也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3. 民事风险:
- 如果租赁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承租人可能面临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风险,且已支付的租金可能面临难以追回的风险。
- 同时,出租人也可能因违规行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实际风险与警示- 在实际生活中,租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可能存在诸多风险。
- 例如,房屋可能因未取得合法手续而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承租人可能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且维权难度较大。
- 因此,建议承租人在租赁商品房时,务必查验出租人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能租赁进行预售。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违规销售或租赁,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退休干部能否在农村买房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转让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退休干部在农村买房的基本规定1.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是与农村集体土地紧密相关的。
2.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需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自由进行,而是受到严格限制。
3. 退休干部的身份问题:
- 退休干部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农村,则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不具备申请或购买宅基地的资格。
- 如果退休干部的户口仍在农村,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如年满18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等),则有可能根据当地规定申请建房或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
2)退休干部在农村买房的具体操作1. 户口审查:
- 首先,需要审查退休干部的户口是否仍在农村。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则无法直接在农村购买房屋。
2. 申请与审批:
- 如果户口仍在农村,退休干部需要按照当地规定提交建房或购房申请,并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这一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涉及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如适用)。
3.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在购房后,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特殊情况的考虑- 如果退休干部的父母仍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且退休干部本人符合继承条件,那么在父母去世后,退休干部有可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一定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本身)。
- 另外,如果退休干部想要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退休干部能否在农村买房取决于其户口状况、当地规定以及具体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农村,则无法直接购买农村房屋;如果户口仍在农村且符合其他条件,则有可能根据当地规定进行申请和购买。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直接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但能否开具取决于具体交易情况及双方纳税人身份。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法定权利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 解析:该条款赋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索取发票的绝对权利,无论交易金额大小、交易方式(线上或线下)或商品类型,只要存在真实交易,消费者均有权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发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解析:该条款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在支付款项时有权取得发票,且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一致。若消费者要求开具专票,需满足专票开具的特定条件(如纳税人身份、交易性质等),但索取发票本身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二、能否直接要求开具专票的特殊条件
1. 专票的适用范围
- 专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时开具的发票,用于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消费者能否要求开具专票,需满足以下条件:
- 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自行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交易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如技术服务、广告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
- 消费者为一般纳税人或符合抵扣条件:若消费者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消费者,即使取得专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仍可要求开具专票作为购货凭证(但实践中销售方可能因操作复杂而拒绝)。
2. 不得开具专票的常见情形
- 商业企业零售消费品:如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劳保专用部分除外)、化妆品等,通常不得开具专票。
- 销售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如销售免税农产品、古旧图书等,不得开具专票。
- 消费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使交易本身可开具专票,若消费者将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方可能拒绝开具专票。
三、实际操作建议
1. 明确交易性质与纳税人身份
- 消费者在要求开具专票前,应确认销售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并核实交易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若交易涉及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或商品为零售消费品,则可能无法开具专票。
2. 与销售方沟通协商
- 若消费者符合开具专票的条件(如为一般纳税人且交易可抵扣),可向销售方明确提出开具专票的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开票信息(如公司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
- 若销售方拒绝开具专票,消费者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主张权利。若销售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
3. 保留交易凭证与沟通记录
- 为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应妥善保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自身索票行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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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能否租赁,退休干部能否在农村买房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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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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