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户口分开了土地没分开,确权已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在确权过程中,如果已经按照家庭户口进行了确权,且土地并未因户口分开而进行调整,那么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有效。
2)户口分开后土地的处理方式1. 如果户口分开后,新的家庭成员仍然在原户籍所在地,且未提出土地分配要求,那么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发生变化。新的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进行土地的分配。
2. 如果户口分开后,新的家庭成员迁入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他们可以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承包申请。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有土地可供分配的情况下,新的家庭成员可以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关于宅基地的申请与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划分的。户口分开后,没有宅基地的家庭成员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划分宅基地的申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划分。
户口分开了土地没分开,确权已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等方式进行处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资产是否共享公用,这个问题涉及到资产的性质和所有权归属。一般来说,资产并非默认共享公用,而是根据具体的所有权归属和使用规定来确定。
1)公共财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被视为公共财产。
2)资产的共享与公用1. 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公共所有,通常用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因此可以被认为是共享公用的。例如,国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等,都是供公众共同使用和享受的。
2. 私人财产: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或私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并不共享公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私人财产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管理、使用或运输时,这些私人财产会暂时被视为公共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和义务。
3)资产的使用规定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其使用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公共财产,其使用和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公众使用;对于私人财产,虽然所有权归属于个人,但使用时应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资产是否共享公用取决于其性质和所有权归属。公共财产通常用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而私人财产则主要供个人使用。在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也可能承担公共责任和义务。
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新生儿和死去的人的土地权益处理如下:
1)对于新生儿: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新生儿并不能直接获得土地承包权。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土地承包关系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因家庭成员的增减而调整土地。因此,新生儿需要在家庭承包户内部共享土地承包权益,而不是重新分配土地。
2)对于死去的人:1. 如果死去的人是承包户的成员之一,其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权益仍然有效。在承包期内,家庭承包户的其他成员可以继续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户的土地并不会因为成员的死亡而被收回。
2. 如果承包户的所有成员都去世,即家庭整体消亡,那么该承包户的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收回后,土地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重新分配或用于其他用途。但请注意,在土地被收回前,应给予承包户的继承人合理的补偿。
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新生儿并不能直接获得土地承包权,而死去的人的土地承包权益则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不因家庭成员的增减而调整。如需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最新指导意见主要围绕政策背景、核心内容、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展开。以下是对相关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住房需求激增,尤其是新市民、青年群体对可负担租赁住房的需求迫切。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低效利用问题。为盘活土地资源、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国家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的试点。
2. 意义:
- 优化土地利用:激活农村闲置土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 稳定租赁市场:提供规模化、规范化租赁房源,平抑租金波动。
- 保障居住权益:为新市民等群体提供长期、稳定的租住选择。
- 推动乡村振兴:通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政策核心内容
1. 土地来源:
- 仅限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废弃厂房等,不涉及新增用地指标。
- 符合规划要求: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开发主体:
-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或联营、入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开发或与其他市场主体联营、入股。
- 鼓励国有企业、专业机构参与运营:引入国有企业和专业机构,提升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水平。
3. 运营模式:
- 只租不售:严禁分割转让或以租代售,确保租赁住房的长期稳定供应。
- 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合同需备案,纳入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便于管理和监督。
4. 收益分配:
-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由村集体、村民共享,部分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促进农村社区发展。
三、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 挑战:
- 法律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完善法规,明确入市规则和程序。
- 融资困难:村集体信用评级低,融资渠道有限,影响项目开发和运营。
- 管理复杂:租赁纠纷、消防安全等问题频发,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2. 对策:
- 制度突破: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和程序,为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 金融支持:设立专项基金,推广REITs等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 规范管理:制定租赁房建设标准,强化联合执法,确保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四、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1. 扩大试点范围:
- 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推广成熟模式: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在更多城市群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的试点。
- 探索跨区域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2. 创新金融产品:
- 开发“集体土地租赁贷”“REITs+Pre-REITs”等产品:满足项目开发和运营的融资需求,降低金融机构的顾虑。
-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村集体等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3. 强化政策支持:
- 将集体租赁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降低项目运营成本。
- 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同步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租赁住房的吸引力和居住品质。
4. 提升数字化水平:
- 构建智慧租赁平台:实现线上签约、缴费、报修等功能,提升租赁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 利用大数据监测市场动态:精准匹配供需,为政策制定和项目开发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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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资产是否共享公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死去和新生儿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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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