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拆迁闲置土地管控难,拆迁后的闲置土地无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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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社区拆迁闲置土地管控难,拆迁后的闲置土地无人管理

一、拆迁后的闲置土地无人管理

针对拆迁后的闲置土地无人管理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拆迁后土地权属及管理责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因此,拆迁后的土地管理责任主体应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闲置土地的定义:闲置土地是指已拆迁完毕,但尚未进行新的开发利用的土地。

管理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对拆迁后的闲置土地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二、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

对于拆迁后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优先安排用地: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出路,需要建设用地的,可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优先安排用地。

开发利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如建设公共设施、绿地等。

临时使用:在不影响土地未来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以临时使用闲置土地,如作为停车场、临时市场等。

三、加强监管与法律责任

为确保拆迁后的闲置土地得到有效管理,应加强监管并明确法律责任。

加强监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后闲置土地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闲置土地长时间无人管理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拆迁后的闲置土地无人管理问题需要从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采取合理处理方式以及加强监管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解决。

二、土地闲置怎么处理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农村地区,是不予许村民长时间闲置土地的,城镇地区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故此土地被闲置的情形也比较常见,与正常使用的土地一样,闲置的土地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纳税的。

故此土地被闲置,无疑是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土地征收后闲置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被征收后闲置的,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村内闲置土地如何处置

法律主观: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五、闲置的土地的处置办法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农村地区,是不予许村民长时间闲置土地的,城镇地区由于情况比较复杂,故此土地被闲置的情形也比较常见,与正常使用的土地一样,闲置的土地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纳税的。

故此土地被闲置,无疑是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用土地闲置归谁管

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是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

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

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

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

其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

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

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其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

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

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

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

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

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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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社区拆迁闲置土地管控难,闲置的土地的处置办法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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