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集体土地,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农村集体土地新政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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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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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在浙江、上海、深圳、安徽、陕西、山西等省参与办理过50余起案件。代理案件质效兼备,处理群体性纠纷经验丰富,擅长以打促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并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农安集体土地,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农村集体土地新政落地

一、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归村集体还是归生产队分配

整户消亡的土地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1)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意味着,当农户整户消亡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法律主体——农户的消失而不再存在,土地应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以收回的土地包括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在农户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属于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情形。

2)整户消亡土地的具体处理

1. 土地收回:农户整户消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其他用途。

2. 土地收益继承:虽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土地的收益(如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的原则。

3. 特殊土地的处理:对于农村林地等特殊土地,由于其收益期较长,可能不会因为整户消亡而立即收回。而是会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在承包期满后由村集体收回。

3)相关注意事项

1. 整户的定义:整户消亡的“整户”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有些后出生的人口可能未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他们依然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因此,在处理整户消亡土地问题时,应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整户消亡的土地应依法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应确保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妥善处理特殊土地的情况。

二、民法典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不同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在法律定义、权利内容及行使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

1)土地承包权

1. 定义与性质

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的一部分,具有身份属性。

2. 权利内容

土地承包权主要体现为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交付承包土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享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但不得随意转让或抛荒。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2)土地经营权

1. 定义与性质

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 权利内容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并享有因经营土地而获得的收益。同时,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也明确了承包方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

3)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区别

1. 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具有身份属性;而土地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2. 权利内容不同

土地承包权主要体现为承包方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经营权则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3. 行使方式不同

土地承包权的行使通常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和约束;而土地经营权的行使则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策略进行调整。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定义、性质、权利内容及行使方式上均存在显著区别。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两种权利,对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稳定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整户消亡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整户消亡的定义与影响

整户消亡,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个家庭所有成员均去世,导致该家庭在法律上不再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因主体不复存在而受到影响。

2)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

1. 一般情况下的收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是,对于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发生继承。因此,当整户消亡时,由于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具体来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当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去世,权利主体不存在,其身上的权利也随之消亡。此时,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

2. 林地承包的特殊情况:

- 对于林地承包,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意味着,即使整户消亡,只要承包期未满,林地承包经营权仍可由继承人继续行使。

- 这一特殊规定考虑了林地的生长周期长、投资大等特点,旨在保护林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

- 除了家庭承包外,还存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对于这类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即使整户消亡,只要承包合同未到期,土地不会被收回,而是由继承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3)土地收回的程序与法律依据

1. 土地收回的程序:

- 土地收回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但一般来说,相关部门会发布公告、通知等,确保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收回土地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法律依据:

-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也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及经营管理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当承包户整户消亡时,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也明确了在承包户整户消亡等情况下,发包方要依法收回承包地,以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整户消亡是指户口本上的人还是土地确权本上的人

整户消亡的界定及其与土地确权的关系,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整户消亡,通常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个家庭所有成员都死亡的情况,这一界定主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即户口本。当整户消亡发生时,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整户消亡的界定

整户消亡是指某个家庭中所有成员都死亡,导致该家庭在户籍上不再存在。这一界定基于户籍管理法规,具体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1. 户籍证明是判断整户消亡的主要依据。当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均死亡,且户籍登记中无其他在世的家庭成员时,即可认定为整户消亡。

2. 整户消亡的发生原因多样,可能包括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但具体原因不影响整户消亡的法律认定。

2)整户消亡与土地确权的关系

整户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1.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 特殊情况处理:若该农户有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继父母、养父母等),则必须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可依法继承。

3. 土地确权本上的登记信息虽重要,但整户消亡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是户口本。对于在土地承包经营后出生,而又没有在其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证上登记的人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他(她)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义务,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整户消亡的界定主要依据户口本上的登记信息,而整户消亡后与土地确权的关系则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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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整户消亡的条款

内容审核:王天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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