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集体土地,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法原文,荣昌区土地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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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直接以“第一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形式进行区分,而是统一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条款。以下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的一些核心内容,这些内容同样适用于所谓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2.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3.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2)土地承包的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 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2.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3.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包括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3.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农村土地承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无论是第一轮还是后续的土地承包,都应遵循该法的规定。

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法院能否直接撤销村委会决议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中,法院能够直接撤销村委会决议。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2)撤销条件与程序:

1. 侵害合法权益:村委会决议必须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这是申请撤销的前提。

2. 申请撤销:受侵害的村民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 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决议的合法性、侵害事实及证据等。

4. 判决撤销:若法院认定决议违法或侵害了村民权益,将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决议。

3)注意事项:

- 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虽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但原告(村民)也需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如决议文件、会议记录、权益受损证明等。

- 诉讼时效:撤销权的行使通常受诉讼时效限制,村民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具体期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配合法院:村民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按要求提供材料、参加庭审,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三、村 居委会设立撤销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村、居委会的设立与撤销,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操作,村、居委会的设立与撤销属于行政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并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明确提及“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和实践操作,可以明确这一级别为县级人民政府。

2)设立与撤销的流程

1. 提出方案:

- 通常情况下,村、居委会的设立或撤销方案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这一方案需明确新设立或调整后村、居委会的名称、管辖范围、办公地点等核心要素。

2. 村民会议讨论:

- 方案提出后,需经过村民会议的充分讨论并同意。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平台,对于此类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至关重要的决策权。

3. 报请审批:

- 经过村民会议同意的方案,需报请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查过程中,会综合考虑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实施与备案:

- 一旦方案获得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即可根据批准的方案具体实施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同时,这些变动还需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了此类事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法律程序的遵循:在整个设立与撤销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这包括方案的提出、讨论、审批以及实施等各个环节。

- 村民权益的保护:在设立与撤销村、居委会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行政诉讼。

四、村委会会议决定侵害村民权益犯了那条法律

当村委会会议决定侵害村民权益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村民权益受侵害时的应对措施

1. 申请撤销决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作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

2. 请求政府责令改正:若村委会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村民也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

3. 其他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法律途径外,村民还可以通过与村委会协商、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总结

村委会会议决定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侵害的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撤销决定、请求政府责令改正以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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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法院能否直接撤销村委会决议,村 居委会设立撤销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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