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原杨梅镇(2005年,杨梅镇与人和镇合并为杨和镇)建设国土房产管理所以每亩一万元的价格征用了坐阁村424.96亩的土地,因部分村民的反对,只建成了几栋商品房,随着近日杨和镇再次启动征地行为,村民们又开始维权。
征收伊始既没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进行征地通知,只有几个当时的村干部签订的征地合同,那么这样一份“代表全体村民”意愿的重要材料究竟该怎样签才算是合理、合法呢?在明律师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必须严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确保全体村民的知情、参与。
2.“村民自治”程序所形成声明、决议的签章应当真实。为确保“放弃听证”行为的真实可信,在明律师认为相关声明、决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涉村民(代表)签字均应为本人所签,手印均应为本人所摁。不应出现他人代签的现象,除非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委托;
(2)所有签字、手印应当清晰可辨,不应模糊不清,难以辨识;
(3)签字、摁手印前应当确保相关会议实际召开,需要签字的村民对所签材料内容完整知情、理解,未开会、讨论或者根本对决议内容认知不清就直接签字的做法不应被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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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养殖场发展畜牧业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丰富农村生活资金来源的方式,对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地政策用于支持养殖场的建设。但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养殖场也不能随意建设。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其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用一般是由征收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的方式,由村委会首先保存该款项,再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该款项的分配。
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如果房子拆迁很长时间,但一直没有收到安置房的交付通知,也没有确定的交付时间,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法院认为,付某秋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能够证明付某秋使用的集体土地位于该征收范围内。而梁某区作出此征收决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界限不明,性质不清,梁某区政府没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