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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开工令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法定前置条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其他相关条件除了上述法定条件外,签发开工令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施工图已审查完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施工图纸已会审。
2. 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等已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已落实(或有所计划)。
3. 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以及其它地方性的规定等也需要满足。
签发开工令的条件包括法定前置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在具备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工程监理人员才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签发开工令,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同一工程同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并不构成一事不二罚的情形。
1. 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含义
一事不二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的应用前提在于,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同一行为,且该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
2.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施工许可的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是两个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建设项目在规划层面未获得合法批准;而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则表明建设项目在施工层面未获得合法手续。两者分别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且各自独立构成违法行为。
3. 法律后果与处罚
由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分别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这两者并不构成一事不二罚中的“一事”。行政机关可以针对这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即既可以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可以对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一工程同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并不属于一事不二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这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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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同一工程同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属不属于一事不二罚,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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