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供需,测外地收取费用是否合理,农村的集体土地都需要承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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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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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农村集体土地供需,测外地收取费用是否合理,农村的集体土地都需要承包吗?

一、测外地收取费用是否合理

测外地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是合理的。

1)关于册外地的定义与性质

册外地是指农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以外的土地,通常这类土地在过去曾向国家纳过农业税。册外地作为集体资产的重要部分,对于村级组织的运转和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加强和规范册外地机动地流转管理,不仅涉及农村“三资”管理职责,也关乎村集体经济困境的扭转、群众利益关系的平衡以及林业生态建设的推进。

2)册外地收费的依据与合理性

1. 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发包权,并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在此基础上,对于册外地这类特殊性质的土地,村级组织或相关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

2. 合理性:册外地收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首先,这有助于维护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经济基础;其次,通过收费可以规范册外地的使用和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不当占用;最后,册外地收费也可以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支持农村发展和改善村民生活。

需要强调的是,册外地收费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和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收费资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监管。

测外地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是合理的,但具体实施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二三二新政策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二三二新政策主要指的是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政策。以下是关于此政策的详细解读: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政策

1. 入市条件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接着,根据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应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方案需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2. 农用地转用与审批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则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用途管制与保护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同时,草案还强调了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意义与影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土地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通过允许集体土地以有偿方式进入市场,可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这也为城市提供了更多的建设用地选择,有助于缓解城市土地供需矛盾,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二三二新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改革措施,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最新指导意见主要围绕政策背景、核心内容、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展开。以下是对相关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住房需求激增,尤其是新市民、青年群体对可负担租赁住房的需求迫切。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低效利用问题。为盘活土地资源、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国家启动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的试点。

2. 意义:

- 优化土地利用:激活农村闲置土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 稳定租赁市场:提供规模化、规范化租赁房源,平抑租金波动。

- 保障居住权益:为新市民等群体提供长期、稳定的租住选择。

- 推动乡村振兴:通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政策核心内容

1. 土地来源:

- 仅限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废弃厂房等,不涉及新增用地指标。

- 符合规划要求: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开发主体:

-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或联营、入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开发或与其他市场主体联营、入股。

- 鼓励国有企业、专业机构参与运营:引入国有企业和专业机构,提升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水平。

3. 运营模式:

- 只租不售:严禁分割转让或以租代售,确保租赁住房的长期稳定供应。

- 租赁合同备案:租赁合同需备案,纳入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便于管理和监督。

4. 收益分配:

- 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由村集体、村民共享,部分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促进农村社区发展。

三、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 挑战:

- 法律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完善法规,明确入市规则和程序。

- 融资困难:村集体信用评级低,融资渠道有限,影响项目开发和运营。

- 管理复杂:租赁纠纷、消防安全等问题频发,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2. 对策:

- 制度突破: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则和程序,为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 金融支持:设立专项基金,推广REITs等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 规范管理:制定租赁房建设标准,强化联合执法,确保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四、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1. 扩大试点范围:

- 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推广成熟模式: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在更多城市群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房的试点。

- 探索跨区域合作:实现资源互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2. 创新金融产品:

- 开发“集体土地租赁贷”“REITs+Pre-REITs”等产品:满足项目开发和运营的融资需求,降低金融机构的顾虑。

-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政府、金融机构、村集体等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3. 强化政策支持:

- 将集体租赁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降低项目运营成本。

- 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同步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租赁住房的吸引力和居住品质。

4. 提升数字化水平:

- 构建智慧租赁平台:实现线上签约、缴费、报修等功能,提升租赁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 利用大数据监测市场动态:精准匹配供需,为政策制定和项目开发提供数据支持。

四、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制度

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以及如何在镇级层面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具体说明。

一、目的与原则

1. 目的: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镇级管理职责

1. 建立信息平台:镇级政府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2. 价格指导: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发布土地流转参考价格,引导流转双方合理定价。

3. 档案管理: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负责流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归档保存,建立流转台账,确保流转行为有据可查。

4. 监督与管理:镇级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督,确保流转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防止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发生。

三、流转流程与合同管理

1. 流转流程:

- 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 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信息、期限、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 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对流转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 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流转合同进行登记,并归档保存。

2. 合同管理:

- 流转合同应使用统一文本格式,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

- 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流转合同进行检查,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镇级政府应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或依法处理。

四、权益保护与纠纷处理

1. 权益保护:镇级政府应加强对承包方和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流转行为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

2. 纠纷处理: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镇级政府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五、鼓励与引导措施

1. 建立市场:鼓励镇级政府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规范的服务。

2. 政策扶持:镇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3. 宣传培训: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参与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镇级政府应依据该办法,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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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二三二新政策,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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