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农村集体土地试点的13个城市

咨询
宋晓峰律师

宋晓峰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商事仲裁

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农村集体土地试点的13个城市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全面解读

结论前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方案明确了入市范围、条件、程序及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下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解读。

一、方案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传统土地制度已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因此,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为破解乡村振兴土地瓶颈的关键抓手。

2. 意义:

- 激活土地资源价值: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向乡村集聚。

-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壁垒,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 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增强其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范围界定:

- 方案明确限定入市范围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原乡镇企业用地等,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2. 前提条件:

- 符合规划: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权属清晰: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无争议,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方式选择:

- 方案鼓励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入市,以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其中,长期租赁方式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土地的长期稳定利用。

2. 操作流程:

- 民主决策:如前所述,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方案编制:拟定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交易提供基础。

- 政府审核: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保障公共利益。

-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 登记发证: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益分配机制

1. 比例划分:

- 方案参考试点经验,提出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如60%-70%)、政府收取调节金(如20%-30%)、农民个人分红(如10%)的比例分配。这一比例既保障了集体的利益,又兼顾了政府和农民的权益。

2. 资金监管:

- 设立专户管理入市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配套制度保障

1. 规划衔接:

-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布局产业用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金融支持:

- 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行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3. 税收政策:

- 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入市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土地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二、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要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1)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1.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

2. 完善保障机制:同时,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

2)利用闲置土地

1. 复种与恢复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恢复耕种。对闲置、荒芜的耕地进行复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实现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规模化经营。这不仅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还可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3)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2. 开发利用闲置宅基地:对于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可以通过同村转让、有偿退出或开发利用等方式进行盘活。例如,可以将闲置农房开发成民宿、饭馆,或者利用闲置房屋发展养老、休闲等项目。

4)加强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

1. 法律监管:加大对土地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制止和严惩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农村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如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利用闲置土地、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以及加强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等措施,可以有效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最新政策

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最新政策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范。以下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政策的详细解读: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买卖,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

2. 集体土地使用权上房屋买卖的条件限制是仅限于同村或者同集体的人进行购买。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如果是卖给了城镇户口的话不受法律保护。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经过村委会的书面同意,并且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手续。

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1.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 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 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 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2. 下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 城镇居民购买;

-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 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 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3)农村集体土地买卖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表明,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法律的限制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相关交易时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四、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

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协商解决

首先,被占用土地的权利人可以与占用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占用行为并返还土地。通过双方友好沟通,往往能够达成共识并解决纠纷。

2)调解处理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这些机构具有调解土地纠纷的职能,可以协助双方进行更有效的沟通,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3)仲裁或诉讼

当协商和调解均未能解决问题时,被占用土地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处理。

如果是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还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会依法对非法占用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权私自占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的和谐稳定。

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集体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集体土地一般不可以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集体土地本身不能作为抵押物来获得贷款。

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那么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如果集体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且抵押人对其拥有处分权,那么这些建筑物或附着物是可以抵押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土地本身可以抵押,而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或附着物作为抵押物。

集体土地抵押贷款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判断。在考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抵押贷款时,建议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金融机构,以确保合法合规。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型和使用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至5.8万元不等。

2.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至9.9万元不等。

3.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

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对于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费用,以及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费用,也有相应的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且细致的问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操作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分配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

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而支付的。

2)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分配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2. 专款专用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保障农民权益原则:在征地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3)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法

1.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在具体分配时,可以考虑采取统一安置或放弃统一安置的方式进行。若采取统一安置方式,则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放弃统一安置,则土地补偿费应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2. 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费用。其分配方式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3. 其他补偿费用的分配: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应直接支付给所有者。这部分费用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监督与法律责任

在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分配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分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原则确立了征地补偿的基本方向,即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且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计。

2)补偿内容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些费用都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维持其生活和生计。

3)补偿标准制定

1. 农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 其他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4)补偿程序

在征地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社会保障权益。同时,政府还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复杂过程,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改革

#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企业租用农村集体用地是否缴纳土地税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2023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多元化路径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农村空地属于集体土地吗

#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的意义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制度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政策有哪些利好

#农村集体土地政策

#农村集体土地的概念

#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农村土地集体化

#农村集体土地试点的13个城市

#农村集体性土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农村集体土地试点的13个城市”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如何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三明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征收必须由哪个部门实施

25年12月01日
郫都区集体土地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

25年12月01日
无为农村拆迁试点,无为合村并镇拆迁补偿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入市是哪12个试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一批试点和第二批试点分别什么时候 有哪些地方入选

25年12月01日
新乡市农村拆迁政策,全国拆迁回收土地省市县试点有哪些

25年12月01日
浙江集体土地试点,宅基地可以流转试点地区,浙江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25年12月01日
山西集体土地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33个试点名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开始 试点地区包括104个县 市 区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所有制试点,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中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低政策

25年12月01日
九台区集体土地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

25年12月01日
宋庄集体土地规划,村集体的商业用地

25年12月01日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汇总,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流转后能抵押吗,流转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于抵押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高陵区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33个试点地区,集体土地试点政策

25年12月01日
乡镇集体土地房产处置,集体土地房屋房产证可以过户吗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进行协议搬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25年12月01日
北京集体土地租赁房入住,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最新指导意见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征收分类,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25年12月01日
本村集体土地投标方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是什么,关于村集体土地招标的请示

25年12月01日
集体土地不得单独,土地管理法对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5年12月01日
最新新闻
安徽拆迁胜诉:对评估报告已申请复核,补偿决定照作不误?市中院判决撤销!

评估机构选定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还是作出后开展?被征收人已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在复核结果未出前县级政府能否不管不顾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选定评估机构时的投票环节能否仅凭对投票结果的公示证明?

25年12月01日
湖州拆迁律师事务所的寻找与比较

征地拆迁中,湖州拆迁律师事务所是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湖州被拆迁人可以在本地律所和北京专精团队之间比较选择,关键是核对征地拆迁业务的专精度。在明律所专做该领域,案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跨省办理经验成熟,可先免费咨询评估案情。把程序环节和证据基础理顺,该争的补偿项逐项列清,比事后补救省力得多。

25年12月01日
筑牢党建根基 赋能律所发展|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党员大会顺利召开

为进一步加强律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律所建设发展,10月25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选举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流程严谨规范,符合法定开会条件。

25年12月01日
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荣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

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25年12月01日
安置房拆迁公摊面积,2026年从评估程序查起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2月01日
违法强拆维权,2026年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25年12月01日
自管公房拆迁,房改未办结的房屋补偿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25年12月01日
拆迁面积认定,2026年先申请复核评估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5年12月01日
过渡费停发,北京这类拆迁纠纷的救济路子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25年12月01日
环保关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举证方式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25年12月01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