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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行政补偿二审听证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对一审的行政赔偿金额不服,二审提出上诉可以
(1)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的上诉状形式。
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实践中多采用后者方式。
(2)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的撤回。
二审法院自受理上诉案件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述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应提交撤诉状。
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决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准许撤诉。
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
①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做了违法让步的;②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③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④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原则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在选择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该原则是我国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强制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法律主观:
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跟一审程序是一样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二审适用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二审如何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开庭审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认定事实清楚,是指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这一事实可能不同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例如,行政机关认为甲打乙,给予甲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
经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判决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后再作决定。
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行政机关对甲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确实不清楚,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种情况,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一致。
例如,行政机关认定甲打乙,给予甲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起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行政处罚,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例如,一家工厂在报纸上发布了注册商标的广告,但实际上商标并没有注册。
根据《商标法》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处以罚款,工厂不服,起诉。
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适用广告法。
因此,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判决被告适用广告法重新进行行政处罚。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人民法院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
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可以上诉重审案件的判决。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其依据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起诉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上诉。
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送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实后,判处撤销原行政行为,直接判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对一审的行政赔偿金额不服,二审提出上诉可以
(1)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的上诉状形式。
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实践中多采用后者方式。
(2)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的撤回。
二审法院自受理上诉案件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述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应提交撤诉状。
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决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准许撤诉。
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
①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做了违法让步的;②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③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④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原则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在选择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
该原则是我国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准则,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强制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一、无罪推定
无罪,指经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后确定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所施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
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二、如果二审改判无罪,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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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嘉峪关房子拆迁补偿政策,二审提出行政赔偿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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