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以下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详细解释: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1. 审批条件与流程: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过程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也需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审批权限: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1. 乡镇企业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需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型等因素,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同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审批流程和权限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时,应首先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并非单一,而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具体情况,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法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在确认所有权时,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权属登记资料、历史沿革及实际情况。
二、不同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
1. 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
- 国务院审批范围: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由国务院批准。
-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范围:
- 除国务院审批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通常通过其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审查、报批工作。
2.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如宅基地审批等)
-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 负责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 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对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查,包括面积、选址等是否符合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 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进行最终批准;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协同配合完成审批工作。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会对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与核实: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四至范围等。
- 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公告与异议处理:
- 对审查通过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定期限(如十五日)。
- 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 相关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4. 审批与登记:
- 经过审查、核实和公告无异议后,相关部门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提交给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 审批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审批流程
-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包括多个步骤,首先由用地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接着进行规划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然后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之后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并进行勘测定界;分局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最后,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此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3. 后续事项
- 供地完成后,各分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出具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且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流程。
集体土地需要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通常情况下需要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再依法申请使用。而在征收过程中,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必不可少的一环。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就是已经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建设活动,但可以类比推断,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同样需要遵守类似的规划许可制度。3)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的,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建设。但这种情况下,仍需要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遵守相关的用地标准和审批程序。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一般需要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确保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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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由谁出具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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