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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非2000年,以下是对该法核心内容的介绍: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 入市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2. 决策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权利行使: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后,可依法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土地征收制度改革1. 征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六种情形。
2. 补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1. 保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2. 审批程序: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核心要点解析
一、总则
- 目的与依据: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确定主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事务。
二、土地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 城市市区土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历史遗留与征用土地:包括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特定设施用地(如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设施、军事用地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土地改革分配: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历史沿用:实施相关条例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继续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土地所有权变更
- 历史原因:因国家征地等历史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所有权。
- 连续使用原则: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 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 协商优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政府裁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
关于农村土地归谁所有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划分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1.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
3.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需考察其是否保持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以及对其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要归农民集体所有,具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同时,也需注意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原文及解读如下:
原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解读:
1. 适用主体与用地方式:
- 本条主要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其在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时,可以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采取上述用地方式时,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批流程与权限:
- 申请提出后,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批准。
- 若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则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额外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用地标准的严格控制:
- 为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实施严格控制。
-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制定具体的用地标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分配和使用。
相关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流程根据土地性质(永久基本农田或其他农用地)及所在位置(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或外)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合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和规范,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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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中国政府,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民法典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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