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托管,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 等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托管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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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村集体土地托管,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 等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托管的政策

一、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 等问题

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权属、流转、利用及保护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土地权属问题

1. 权属不明确:由于历史遗留、政策调整或测量误差等原因,部分农村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土地无法有效盘活。例如,二轮承包时因地块边界模糊、合同登记错误等导致的权属不清,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通过村委会调解或申请乡镇政府确权,必要时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2.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现象,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的规定,需依法处理超出部分,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

二、土地流转与交易问题

1. 流转程序不规范:部分土地流转存在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未备案等问题,导致权益无法保障。应签订统一格式合同,并经乡镇农经站鉴证并备案,以确保流转程序的合规性。

2. 流转市场不活跃:由于信息不对称、流转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土地难以有效盘活。需建立更加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土地利用与保护问题

1. 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部分耕地被用于非农业用途或种植非粮食作物,违反了耕地必须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的政策红线。需落实田长制,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2. 撂荒耕地治理困境:务农收益低、劳动力外流、基础设施落后等原因导致部分耕地撂荒。需鼓励代耕代种、托管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耕地利用率。

3.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认定:工矿企业历史遗留污染与农业面源污染交织,导致土壤污染修复责任认定困难。需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修复责任,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土地存在盘而不活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从土地权属、流转与交易、利用与保护等多个角度入手,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二、农村闲置的地没人种怎么处理

农村闲置地无人耕种的处理方式

针对农村闲置地无人耕种的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查明闲置原因

首先,需明确土地闲置的具体原因,如规划调整、资金短缺、权属争议等。这是制定后续处置方案的基础,有助于确保处置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分类处置措施

1. 承包经营耕地闲置的处理

- 闲置一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审批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内未使用且可耕种,应由原耕种者或用地单位恢复耕种。

- 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纳闲置费。

- 闲置两年及以上: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耕地,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者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

2. 宅基地闲置的处理

- 闲置且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此类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的将注销登记并由集体收回。

- 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导致闲置: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但考虑家庭成员情况可能灵活处理。

- 闲置但房屋仍在且有人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属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继承人无论户籍如何,均可继续使用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坍塌,之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 其他处理方式

- 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和高效利用。

- 土地托管:暂时无法耕种土地的农民可选择托管给专业机构,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享受部分收益。

- 发展特色农业:结合当地条件和市场需求,在闲置土地上发展特色农业,增加收入来源并促进产业升级。

- 土地复垦与整治:对状况较差的闲置土地进行复垦和整治,改善土壤质量,恢复生产能力。

-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无法耕种且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按法律法规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政策引导与支持

政府应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鼓励农民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参与土地流转市场。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土地利用效率和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农村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标准农田撂荒违反什么规定

高标准农田撂荒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高标准农田撂荒的禁止性规定

高标准农田作为基本农田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基本农田的保护原则,即不得闲置或荒芜。高标准农田作为基本农田中的优质部分,同样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

二、高标准农田撂荒的法律后果

1. 终止承包合同与收回土地: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这意味着,如果高标准农田的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将面临承包合同被终止和土地被收回的法律后果。

2. 缴纳闲置费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虽然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但高标准农田作为耕地的一种,其闲置、荒芜行为同样可能受到类似处罚,具体取决于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审批情况。

三、高标准农田保护的政策与激励措施

-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耕种和保护高标准农田,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激励措施。例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将取消次年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资格。这一政策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土地撂荒。

- 各级政府还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集中流转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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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闲置的地没人种怎么处理,高标准农田撂荒违反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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