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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制定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公告,公告中需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协议的相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施补偿
补偿决定作出后,征收部门需按照决定内容实施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进一步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收方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需要履行的程序是与被征收人协商征补偿问题,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不明的,才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房地产拆迁安置流程
1、拆迁当事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拆迁人出资委托评估机构。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
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3、评估机构勘察测量。
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估价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初步估价报告公示。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5、复核申请。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具体流程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政府的行政公文,语言应简练准确合法,各项数据来源有据可查,作出的处理决定引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相对应,通常应包括:
1、房屋征收的依据和程序规定。
2、为什么要对该户作出补偿决定,其依据符合法规第几条。
3、该户产权人是谁,产权证编号,登记面积。
4、对该户房屋的评估机构如何确定,评估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拆迁补偿决定的程序是什么
2、拆迁补偿决定的程序包括
3、拆迁补偿决定的程序有哪些
4、拆迁补偿的依据
5、拆迁补偿款流程
6、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7、拆迁补偿怎么定
8、拆迁补偿依据条例是什么
9、拆迁补偿的七项原则
10、拆迁补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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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决定的程序,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审核:侯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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