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收回诉讼,五种情况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集体土地收回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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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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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集体土地收回诉讼,五种情况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集体土地收回怎么补偿

一、五种情况村委可以收回承包地

村委会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如果承包地被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如果承包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在报经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4)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该条款同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若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导致承包地停止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5)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如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时,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委会在承包方自愿交回、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以及特殊情形下调整等五种情况下,有权收回承包地。

二、村委强行收回村民承包地 侵占村民土地承包款 打12309有用吗

村委强行收回村民承包地并侵占村民土地承包款,打12309是否有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12309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法律咨询等事项的电话号码,而针对土地纠纷,更专业的举报渠道是12336,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不过,就问题的本质而言,无论是拨打12309还是12336,都是寻求官方途径来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1. 法律依据与土地权益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意味着村委无权强行收回村民的承包地,除非有合法的征收或征用程序,并给予补偿。

- 同时,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表明,对于土地纠纷,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可供遵循。

2. 拨打12309或12336的效用:

- 拨打12309,虽然主要是面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但如果村民认为村委的行为涉嫌违法,尤其是涉及职务犯罪或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此渠道进行举报,检察机关会根据情况依法处理。

- 拨打12336,则更直接地针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举报。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3. 建议的解决途径:

- 首先,村民应尝试与村委进行协商,寻求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土地纠纷。

- 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咨询律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整个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承包合同、土地权证、交易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虽然拨打12309可能不是最直接针对土地纠纷的举报方式,但它仍然是一个可以寻求帮助的渠道。更专业且直接的方式是拨打12336,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通过协商、申请政府处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三、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解释:

1)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格保护。

3)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4)特定情况的法律解释

对于如机动地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以及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等特定情况,国家也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和指导原则,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全面而详细的,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受理与诉讼主体

受理与诉讼主体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核心方面:一是哪些主体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二是哪些机构或部门有权力受理这些诉讼。

1)关于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指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各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通常包括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是被原告上法庭的一方,通常是原告认为侵害了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还有第三人制度,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关于受理机构

在民事诉讼中,受理机构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和审判。

受理与诉讼主体的问题涉及诉讼的提起方、被诉方以及受理诉讼的机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主要的诉讼主体,而人民法院则是负责受理和审判诉讼的机构。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以下是针对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农村土地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本村村民。分配原则如下:

1. 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的,则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平均分配应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2.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 如果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而是仍然实行统一管理,分配对象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4. 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 征收或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时,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是有权承包和经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

2)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村委会将农民土地收回违法承担什么责任

村委会违法收回土地,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违法收回土地的处理方式

1.1 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对于村委会违法收回土地的情况,首先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2 行政解决。同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于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1.3 司法解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在协商和行政解决无果后,村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

2. 村委会收回土地的具体情形

2.1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调整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提到,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2.2 承包户连续抛荒两年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户连续抛荒两年及以上的承包地,村委会有权直接收回,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3 承包户严重违反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承包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承包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以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村委会收回土地的限制

3.1 不得擅自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即在承包期限内,村委会不得以任何非法定原因收回承包地。

3.2 合法收回需补偿。即使在承包期内,因特定原因需要收回承包地的,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不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但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村委会在收回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收回,且在合法收回的情况下,也需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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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委强行收回村民承包地 侵占村民土地承包款 打12309有用吗,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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