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审批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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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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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审批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法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由谁审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并非单一,而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具体情况,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法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种主体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在确认所有权时,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权属登记资料、历史沿革及实际情况。

二、不同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主体

1. 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

- 国务院审批范围:

- 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由国务院批准。

-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范围:

- 除国务院审批范围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通常通过其自然资源部门承办具体审查、报批工作。

2. 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如宅基地审批等)

-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 负责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 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基础上,对村民提交的宅基地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查,包括面积、选址等是否符合规定。

- 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 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建设用地申请进行最终批准;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协同配合完成审批工作。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审批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在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会对入市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的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明等。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与核实:

-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土地权属来源、面积、四至范围等。

- 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公告与异议处理:

- 对审查通过的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定期限(如十五日)。

- 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 相关部门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4. 审批与登记:

- 经过审查、核实和公告无异议后,相关部门将土地所有权确认申请提交给有审批权的部门进行审批。

- 审批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哪些合法的手续

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遵循一系列合法的手续。这些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征地前期准备

1. 征地项目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视征收土地的类型和面积而定。

2. 农用地转用审批:若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地实施阶段

1. 发布征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后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等。

2.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地公告后45日内拟定并公告,内容包括被征地情况、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3.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3)征地后续工作

1.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实施征地:在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实施征地。

3. 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整个征地过程中,政府需确保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涉及使用、流转以及征收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此时,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占用农用地,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时,应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集体土地的征收

1. 集体土地征收应履行报批手续,并获得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确保补偿标准合理且足额到位。

2. 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涵盖了使用、流转和征收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办法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如下:

1)审批原则与条件

1. 严格实施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审批需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原则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3. 具体审批条件:

- 无住房家庭;

-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

- 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

- 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

- 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

- 迁入农业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住房;

- 其他符合当地规定的特殊情形。

2)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公示: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审核。

2. 乡(镇)审核与县级批准: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批后公布与实地丈量: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并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4. 建成后的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管理与监督

1. 宅基地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确保“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2. 动态巡查与监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3.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制定激励措施,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通过明确的审批原则、条件、流程以及后续的管理与监督措施,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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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哪些合法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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