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以下三种人不能确权宅基地的房产证: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因此,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确权宅基地的房产证。
2)已拥有宅基地且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合理分户需建新房而未拆除旧房的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因此,已拥有宅基地且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合理分户需建新房而未拆除旧房的人,不能再次确权宅基地的房产证。
3)违法占地建房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违法占地建房的人不能确权宅基地的房产证。
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盖房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 合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如果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盖房,已经获得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批准,并且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那么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2. 违法情况
如果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盖房,没有获得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违反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1.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 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 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因此,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盖房前,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否则将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对于最高法院判决以租代征土地的问题,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以租代征土地是违法的行为,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土地。
1. 以租代征土地的法律性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此条款明确了合法的出租必须在规划和登记的前提下进行,且需符合相关程序。
- “以租代征”则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因此是违法的。
2. 以租代征土地的处理方式
- 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土地管理部门会责令征用者恢复土地原状,并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如果政府或相关部门参与了以租代征的行为,村民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提起诉讼等。
3. 以租代征土地的法律后果
- 以租代征土地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破坏土地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租代征还可能导致农民权益受损,因为以租代征往往是将征地补偿款包装成“土地租金”,农民可获得的补偿大幅度“缩水”。
以租代征土地是违法的行为,无论是政府还是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此方式占用土地。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或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租赁准则下,土地使用权的入账方式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按照以下方式入账:1.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入账时,应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递延收益”。
2. 在新准则下,对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如有相关凭证,且该凭证所列明金额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可以按该凭证所列金额入账。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则按名义价格计量。
2)如果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租金应根据租期的长短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1. 如果租期是1年以上,租金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然后每月摊销。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地租”,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每月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租赁费”(如果土地用于厂房,则计入制造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地租”。
2. 如果租期是1年以内,租金应计入“待摊费用-地租”,摊销方式相同。
请注意,以上入账方式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土地使用权的入账还应考虑到相关税费的影响,如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费通常应计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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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民违建在集体土地盖房违法吗,最高法院判决以租代征土地怎么办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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