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和收回是两个在法律上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主要体现在法律效果、补偿方式以及适用情境上。
1)法律效果1. 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取得,其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改变。这意味着,一旦征收发生,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将从原所有人转移到征收主体。
2. 收回:收回通常指的是对已经给予或出让的权利、财产等进行撤销或取回。在法律上,收回并不特指某一种具体的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其法律效果。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到期、违约等情况下,政府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能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2)补偿方式1. 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2. 收回:收回的补偿方式则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收回是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且双方有明确的补偿协议,则按照协议进行补偿。如果收回是单方面行为且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则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补偿问题。
3)适用情境1. 征收:征收主要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或集体的财产。
2. 收回:收回的适用情境则更加广泛,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同权利等各种情况。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能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房屋。
征收和收回在法律效果、补偿方式以及适用情境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征收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而收回则是对已经给予或出让的权利、财产等进行撤销或取回。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和应用这两个概念。
政府收回存量闲置用地是否需要补偿,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
1)政府收回存量闲置用地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政府收回土地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2.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2)政府收回存量闲置用地的补偿情况1. 无偿收回的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约定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能存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但这通常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不损害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 有偿收回的常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收回存量闲置用地时,会依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可能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
3)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1. 补偿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补偿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费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2. 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数额会根据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来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政府收回存量闲置用地时,通常需要支付补偿金,除非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允许无偿收回。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经营性建设用地,通常指的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这类土地的使用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特定的经营活动。
1.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与范围
- 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类土地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使用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经营性的开发和使用。
3. 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审批与转用
- 若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包括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也需按相应程序批准。
4. 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区别
-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业主确需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使用。同时,这类土地的使用还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程序,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有着明显的区别。
城镇住宅用地并非经营性用地。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 在此分类下,城镇住宅用地被明确划分为住宅用地,而非经营性用地。
2. 城镇住宅用地的定义与性质:
- 城镇住宅用地,即在城镇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它主要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使用,包括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 这类土地的使用权通常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且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3. 经营性用地的定义与范围:
- 经营性用地通常指的是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土地。
- 这类土地的使用权期限通常较短,如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城镇住宅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在土地用途、使用权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可以明确判断城镇住宅用地并非经营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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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收回存量闲置用地是无偿的 还是需要补偿吗,民法典什么是经营性建设性用地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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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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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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