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问题的思考,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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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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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国家补偿问题的思考,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一、国家补偿问题的思考

一、 问题的提出 2006年7月发生在陕西省汉阴县的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凶杀案,罪犯邱兴华用刀斧砍死了11名群众。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围绕邱兴华该不该判 一、 问题的提出 2006年7月发生在陕西省汉阴县的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凶杀案,罪犯邱兴华用刀斧砍死了11名群众。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围绕邱兴华该不该判的问题,关注是非常多的。然而却较少有人去关注本案中的被害人的权益问题。邱兴华被处死刑后,对被害人家属造成的影响是重大的,10名被害人的家属处于悲惨和无助的境地,最终由谁来对他们进行赔偿呢?邱兴华案中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邱兴华赔偿。安康市中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原告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杀死11人的邱兴华到死都没给受害者家庭一分钱的赔偿。此案中失去丈夫熊万成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她在给媒体的信里说, 我家惟一的顶梁柱倒了 绝望得不知怎么办 , 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挽回我这个身弱无助女人对生活的信心 。 像尹行巧这样的受害者呼声,已经不再只是个案。据统计,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涉及范围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黄勇智能木马杀人案(杀死17名少年)、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6起杀死67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个体屠宰户石悦军杀人案(杀死12人伤5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发现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这些大案的凶犯几乎都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即使曾抢劫金铺的张君,死前也只剩2300元。 我愿意赔,但我没有钱 ,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刑事诉讼中很普遍,目前大约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如果加害人最终被确认确实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被害人及其家庭必将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于陷入悲惨境地。这难道是正义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随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国家垄断了处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力。尽管这样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正义,但被害人的权利被忽视了,没有考虑伤害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被害人容易因此形成对国家、对社会的仇恨,甚至走向极端,出现报复。如果被害人还得不到国家补偿,抵触情绪会更严重,很多人会因此上访。 因此,我们已经到了需要重新调整法律天平的时候了。过去的刑诉法主张国家利益至上,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往往都被忽视。后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受重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渐入人心,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嫌疑人与被告人可获得,但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被害人的权利不被重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然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既重视有效惩罚犯罪,又重视保障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人的权利保护,又不能忽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犯罪日益猖獗和个人权利日益凸现的双重背景下,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必要,能更加全面地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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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

房屋拆迁评估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确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拆迁估价机构在房屋估价时,要参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

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在刑事诉讼中,从经济上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不足以使这一内容实现。笔者建议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从经济上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不足以使这一内容实现。笔者建议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健全对被害人的保护制度。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犯罪者的经济能力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情况。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极度艰难。目前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即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1963年,新西兰第一个制定了被害人损害补偿的法律,其后为许多国家所确认。 在我国尚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但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很难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偿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还是应该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当然在刚起步时,补偿的范围、数额可量力而行。 2.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对被害人予以国家补偿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国家责任说, 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由于被害是犯罪的结果,因此,国家应当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社会福利说,即认为国家对被害人予以补偿,是社会增进人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社会来看,国家要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犯罪人之被害而伤残、贫困,社会应当给予其适当援助。 (3)被期待说,即认为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之所以被建立,就在于它本身被期待。第一,被害者生活贫困的实际状态,是使这种制度成为必要的社会背景之一。第二,民事上的制度在对犯罪被害方面的机能是不充分的,因为事实上,被害者及其家属中,不能恢复由于犯罪人之害造成的损失很多。 笔者认为,以社会福利说作为我国对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理论依据较为合适。因为按照国家责任说的观点,在已发生的犯罪中,国家就成了违反抑制犯罪的义务的主体,这是不合适的。从广义讲,国家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但被害人的被损害毕竟不是国家直接造成的,所以有人提出被害者遭受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只有国家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才能由。如果把国家补偿看作是一种社会福利,则不存在国家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加之我国已有对特别困难的被害人予以社会救济的做法,所以应确立社会福利说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至于被期待说,它主要是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客观需要的角度讲的,与社会福利说并不矛盾。 (共计5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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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补偿机制之完善

在《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一段,增加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国务院根据出席两会的代表和委员的审议讨论情况,反复推敲后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的 在《政府工作报告》关于 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段,增加 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这是国务院根据出席两会的代表和委员的审议讨论情况,反复推敲后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的重要修改。在今年两会上,以生态补偿为代表的国家补偿制度频频出现在众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中。 在去年的两会上, 问题是人大代表们关注的一大热点,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代表委员们进而开始关注更高层面的 国家补偿 问题。在效率优先原则的主导下,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方面的总量指标不断攀高。然而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各种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有奉献就应该有回报,为全局而损失就应该得到补偿。对国家补偿制度化的呼吁,反映了我国已经从单方面强调奉献牺牲、重整体轻局部的时代,逐步迈向统筹全局、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科学发展时代。完善国家一系列补偿机制,构建完整的国家补偿体系,提上了建设和谐中国的日程。 生态补偿:

让环境受益地区饮水思源 河南西峡县需要关停、转产、搬迁或深化治理一批企业,直接损失和所需资金约20亿元以上;丹江口大坝加高蓄水后,水源区农田被大面积淹没,其中十堰被淹没25.6万亩,淅川县耕地淹没13.1万亩 为了确保国家南水北调工程 一江清水向北流 ,南水北调水源区工业发展缩水,农业生产受限,政府税源萎缩,部分群众生活水平下降。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夏建白呼吁,从工程中受益的北京地区应该对水源地进行生态补偿。饮水思源!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通过对作出贡献的地区进行补偿,来体现社会公平原则,提高这些地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我们6个村民小组的1000多口人将耕地退了个精光,一旦国家停止补贴,这部分群众的温饱很难维持。 宁夏固原市河川乡寨洼村村支书王耀宗担忧地对半月谈记者说。退耕还林工程全面实施6年来,西部地区荒漠化和沙化整体扩展的趋势已得到初步遏制,许多贫困家庭当初放弃耕地的牺牲让亿万国人享受到了生态的效益。然而,国家粮款补助的限期已至,由于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滞后, 断奶 后退耕农户将面临生计之虞。来自中国农林水利工会的全国政协委员王萍疾呼:

国家应尽快制定退耕还林的后续补偿政策! 西部的群众急于摆脱贫困却又受制于脆弱的生态。一方面,限制开发的政策让这些地区承担了环保的成本;另一方面,那些环境受益地区却不用支付任何环境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汪纪戎认为,只有处理好损益、补偿的关系,求得平衡稳定,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建立健全补偿制度成为我国建设 环境友好型社会 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上海支援内地建设子女补偿

法律分析:

支内职工本人户口迁回上海的可以享受补贴,子女不可能连带享受。根据上海市总工会的文件披露,解放后五十、六十年代,上海市支援内地建设人员约有一百多万,他们为内地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现在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人中退休回沪定居享受上海市帮困补助的只有二十多万人。其余的大部分人年已耄耋,而且体弱多病,生活比较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前几年就有这样的政策,支内人员退休后回沪养老,即便户口未报入,也能享受帮困补助,且配偶也能享受。今年,该政策依旧在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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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工程占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国家工程占地赔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法律依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七、国家赔偿最高金额的案例

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最高金额的案例有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卜新光申请安徽省公安厅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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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救济和国家补偿

法律主观:

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法律客观:

《 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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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赔偿考虑因素,贵州 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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