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贵州公积金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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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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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贵州公积金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

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新房用于自住,且未办理购房贷款,或者办理了购房贷款但在购房一年内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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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公积金怎么提取

贵阳市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银行卡等;

2、前往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单位人事部门,由单位审核后盖章;

4、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材料交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领取提取款项。提取公积金的立案标准:

1、缴存时间标准:

个人需要在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时间内进行连续或累计缴存,才能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权利。不同地区对缴存时间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要求个人至少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缴存额度标准:

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按照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缴存比例和金额进行缴存。不同地区对缴存额度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要求个人每月缴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

3、提取事由标准:

个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提取事由证明材料。不同地区对提取事由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包括购房、租房、住房贷款、医疗救助、退休等;

4、无违规记录标准:

个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缴存,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流程。如果个人存在违规缴存、欠缴公积金等行为,可能会影响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立案标准。综上所述,买房首付不能直接使用公积金,需要购房者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再亲自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出来,所提取的公积金总额需低于房款总额,大多数城市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

如果职工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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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部分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疾病的。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9、其他特殊情况。二、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9)调离本市的。(10)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

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退休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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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

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

退休的;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七、贵州公积金提取流程

法律分析:

申请人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贵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应按规定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区、县管理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进行核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根据系统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3、申请人的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内。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一年)内,每三个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次月区、县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补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转账正常进行;余额仍然不足的,次月区、县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然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重新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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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积金提取条件

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2、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5)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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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广州拆迁补偿标准房改房标准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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