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分析:
附近居民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近的喷漆污染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房退租纠纷的处理问题,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提前退房相关协议,就应按照协议处理;
对于规定提前退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者是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内容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附近居民起诉喷漆污染企业如下:
收集与喷漆污染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目击证词、医疗报告等,携身份证、起诉状、证据材料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马某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判程序】:
一审
【案件分类】:
民事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
(2001)萧民初2388号
【裁判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受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项*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甫,男,**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兴,男,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华,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华明织绣花边有限公司经理,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坞路122号。
委托代理人俞*荣,男,杭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慧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甫、王*兴及被告陈*华到庭参加诉讼。于同年11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甫、王*兴和被告陈*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俞*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漏电开关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11月,原、被告订立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原告将坐落在自己公司内朝北处房屋十间(实用面积为394.7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五年(自1998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为2023元,全年一次性先付后用,逾期须交纳每天2%的滞纳金,若逾期十天,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水电费按实结算。另又约定,若遇到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租赁协议重新订立等。2000年10月,原告企业转制,同年12月,原告通知被告出屋未成,现要求终止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被告支付2001年1月1日至出屋之日每月2023元的租金(其中2001年1月1日至10月15日止租金为19218元)及滞纳金共138373.20元。
被告陈*华辩称,我和原告于1999年1月1日订立的租赁协议取代了1998年11月订立的租赁协议,新协议规定,原告将自己公司内北门处的厂房(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我经营,租期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8000元,半年付一次。在租赁期间,我已向原告交纳租金36414元,按约定多交了20414元,我至今未收到原告的转制通知,而原告多收了租赁费,说明同意我继续租赁,现我要求将房屋租赁至2003年6月31日止。
原告:
某,男,199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陆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某街道
法定代表人:
黄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6000元;
2.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租金17025元(月租金为5950元,半个月租金为2975元,原告已支付租金20000元,剩余应退租金20000元-2975元=17025元);
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1900元(5950元×2个月=119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自2021年11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杭州市某街道某室,合同期限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押金6000元,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的年租金为71400元。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并赔偿守约方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支付押金6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的租金68000元,并于2022年11月21日支付第二年度部分租金20000元。2022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属于二房东,其与杭州某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作出的(2023)浙01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解除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被告向杭州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至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1日开始,杭州某有限公司收回案涉房屋,被告已不具有房屋出租的资质,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款项,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12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杭州钱某街道河中路265号1号楼二楼214室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3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的租金为68000元,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的租金为71400元,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的租金为74970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期租金提前30天支付,第一年租金需在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租赁保证金为6000元。若被告在原告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被告违约,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被告支付押金6000元、第一年度租金20000元,于2021年11月13日支付第一年度租金20000元,于2021年11月14日支付第一年度租金20000元、8000元。2022年11月21日支付第二年度租金20000元。
另查明,杭州某有限公司诉本案被告关于原杭州钱塘新区(现为杭州市钱塘区)某街道某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杭州某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2022年11月30日,杭州某有限公司更换了房屋门禁,并判决本案被告应支付杭州某有限公司租金至2022年11月30日。
再查明,原告与某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原告未腾退案涉房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22)浙0114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1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与杭州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本案被告已丧失案涉房屋的转租权,故被告应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6000元。另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收回并控制案涉房屋,上述日期前,原告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至2022年11月30日。原告已付清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支付了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期间的部分租金20000元,结合案件事实,扣除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975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租金17025元。另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结合原告在被告丧失转租权以及杭州某有限公司收回房屋后,原告仍正常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59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马某租赁保证金6000元、剩余租金17025元;
二、被告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违约金5950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马某负担29元,由被告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9元。原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葛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及被告吴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351万元(2020年9月12日-2021年12月31日15个月零18天,一个月租赁费为22.5万元,15个月租赁费为3375000元,18天的租赁费为135000元,总计为351万元,225000元×15个月+225000/30天×18天=351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户县XX园XX大道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的商业用房。租期三个月,月租金225000元,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每月10日以前支付当月房租。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履约。随后,原、被告又将该租赁合同续签了四次,期限分别为三个月、一年、一年、半年,合同其他约定不变。但是,被告自首次续约开始,即以各种理由拒交租金。原告反复催告无果。无奈,原告将被告起诉,2020年4月20日法院作出(2020)陕0118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二被告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随后双方续签了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半年的租赁合同,再次拒付租金。原告再次将被告起诉,2020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2020)陕0118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履行了判决义务后,不再签订续租合同,也不交还房屋。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0年9月11日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合同,依法原、被告双方自该日起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无果,遂于2021年11月28日向其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告知被告双方租赁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解除。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叁佰伍拾壹万元整。另,被告葛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租赁房屋再行转租,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二被告对本案欠付租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严肃性,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吴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2020年9月11日至今,原、被告不发生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1、2020年9月11日,是原、被告原租赁合同到期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双方租赁关系已经终止。2、被告没有在原合同到期后必须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的法定义务,续签与不续签都是被告的自由,原告无权强迫。3、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没有继续占用原告商业场地的事实。以上三点表明,原、被告在2020年9月11日后没有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二、原告向被告发送租赁合同解除通知是无的放矢,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前已说明,原、被告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己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的租赁关系无须解除,也无从解除。三、使用原告原租赁场地的是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不是被告,而国力置业与原告是否形成租赁关系与本案是另案关系,本案应当在所不问。原告出租给被告的商业场地是从国力置业购买的,原告向被告出租时,因各种客观原因,国力置业并未向原告完成实际交付产权,所以该场地的产权包括使用权至今仍在国力置业,因此,国力置业在其享有产权的场地设置办公区域是否与原告发生租赁关系并不一定,但无论他们发生何种法律关系都与被告个人无关,也与本案无关。四、原告对被告吴某某之妻葛某的起诉错误。1、2020年9月11日之前,与原告的所有租赁合同都是被告吴某某一个人签订的,被告吴某某之妻葛某不是租赁合同主体。2、原告要求葛某对被告吴某某欠付租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第一个理由是葛某与被告吴某某是夫妻关系,而以夫妻关系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事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葛某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是说,被告吴某某的转租收入用于夫妻生活,只要转租收入用于夫妻生活,妻子就应承担连带责任,那么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吴某某既未租赁原告场地,更未转租原告场地,哪有租金收入,又何谈将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4、最后原告诉讼请求与诉状主文对葛某的责任要求互相矛盾,含混不清。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请求的是二被告对欠付租金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诉状中的要求是被告吴某某承担租金给付责任,被告吴某某之妻葛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二者相互矛盾。综上,葛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吴某某也没有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因此其对被告吴某某提出的租金给付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被告葛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吴某某于2017年9月1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吴某某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户县XX园XX大道XX号XX幢XX单元XX层XX号的商业用房。租期三个月,月租金225000元,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房租,用途为作为营业用房使用。后双方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2018年3月9日、2019年3月9日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分别为三个月、一年、一年,合同其他约定不变。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曾于2020年3月9日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的房屋租金等。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陕0118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认可截止2020年3月10日,两被告欠付原告租金385万元,两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85万元。后两被告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2020年4月18日,双方又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每月租金仍为225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合同签订后,因被告再次未支付租金,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2020年3月11日至9月11日的房屋租金1350000元,法院考虑到租赁期间新冠疫情爆发造成被告经济受损,原告应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陕0118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1250000元。后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履行了该判决书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自2020年9月11日到期后,双方再未续签合同,两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腾还房屋手续,亦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21年1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发送《通知》,协商续签租赁合同事项。2021年11月28日,原告向两被告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告知两被告双方租赁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解除。对于原告所发上述通知,两被告均未回复。2021年12月22日,原告持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请求支持以上请求。另查明,被告吴某某系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监事,被告葛某系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称,被告吴某某和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在涉案租赁房屋办公,被告还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被告吴某某称,涉案租赁房屋被告吴某某一直未使用,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开始装修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开始将涉案房屋作为办公使用,被告吴某某作为西安国力置业有限公司监事也在涉案租赁房屋内办公。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吴某某2020年4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1日租赁期限届满,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但两被告未向原告腾还房屋且被告吴某某仍在使用涉案租赁房屋,且对涉案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故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按照原租赁合同租金标准给付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房屋租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该期间新冠疫情复发,对被告经营造成影响,原告应适当减免部分租赁费,故被告吴某某应给付原告晁某某房屋租赁3400000元。被告葛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且知晓被告吴某某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事,在(2020)陕0118民初1130号民事案件中,亦参与调解,并承担相应给付租金的责任,故原告晁某某要求被告葛某与被告吴某某共同支付房屋租赁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葛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晁某某房屋租赁费3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40元,由被告吴某某、葛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小区墙砖脱落砸车物业是否承担责任1、小区墙砖脱落砸车物业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存在疏忽导致业主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在保安措施和防范工作方面不存在疏忽和过失,尽到了管理、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就不应承担案外人犯罪行为所致的损害结果的民事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二、停在小区的车被刮蹭了处理流程是什么1、发现车辆被划伤后不要移动,然后尽快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到现场调查;
2、保险公司员工到现场调查取证后,与业主、肇事者、修理厂、保险公司等协商确定损害;
3、车主和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收集理赔所需材料;
4、保险公司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保险公司会直接把钱转到保险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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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工厂喷漆居民受影响怎么投诉,杭州厂房拆迁设备搬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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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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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