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臧云律师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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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伟律师

刘清伟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臧云律师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一、关于动迁补偿以谁为被告

动迁补偿可以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以人民政府为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第十六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以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拆迁纠纷的防范对策有哪些

1、坚持动拆迁政策的公开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房屋拆迁中动迁方必须做到办事制度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安置房源公开和动迁纪律公开。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操作不规范、政策不透明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同时也可以提高居民对拆迁政策的认识,遏制拆迁工作中个别人漫天要价,坚持不合理要求的现象。

2、要加强对动迁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由于动迁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动迁工作牵涉到被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动迁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动迁法规,掌握政策。对动迁人员要制定考核后持证上岗制度,做到依法拆迁。

3、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房屋拆迁工作。坚持两手都要抓。拆迁中,一方面要督促动迁方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宣传拆迁政策要耐心,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多为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绝大部分拆迁户的理解和支持;

另一方面,要支持动迁方,对那些漫天要价、拒不搬迁的钉子户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4、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监督和司法监督职能作用。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保障拆迁工作公正、公平。对拆迁中的不规范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司法部门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时,应及时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理解适用《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解读,认为对于有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定到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保证公正审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审理。

因此,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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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目前,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三、臧云律师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方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原告代理人臧云,兹根据本案庭审情况和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关于被告当庭提交证据《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庭审中新提供的证据明显属于逾期举证,依法应当视为没有(该)证据。

二、关于本案争议之焦点及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之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在其认为集体土地的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就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是否可以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此,原告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被告的补偿安置职责不应因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成员对于涉案标的物的权属争议而不予履行。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容城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的职责,此职责是明确和法定的。相反,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性规定,均未规定被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履行其补偿安置的职责。因此,被告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应当履行的补偿安置职责,不能因原告户家庭内部存在争议而不予履行。

1、原告户家庭内部纠纷,不影响对外行政法律关系之成立和履行。因集体土地征收系以户为单位进行,故在征收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系一户,相对人系户主。且,根据庭审情况来看,相应的宅基地权利人以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都已经过有效公示,被告虽称宅基地公示未能通过,但并未提供任何的反证,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另,被告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对于原告的安置对象资格是无异议的,这说明原告是具有安置资格的。再,被告提供的《乡政府情况说明》也表述,之前是针对原告进行的测评。上述种种情况表明,被告的征收补偿安置程序,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公示、认定、测量、评估、拆除程序都已经完成。在此基础上,被告又怠于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系明显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表现。

2、被告所说的要求原告家庭被征收标的物的权属(或为继承)纠纷后再解决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与现状和法理不符,客观上难以实现。

无论是物权确认纠纷还是继承分割纠纷,均以标的物存在为基本前提。若标的物已经灭失,则应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利益主张权利。具体到本案,因土地和房屋已被征收和实际拆除、占用,“物”已经灭失,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争议,也只能就该标的物转化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主张权益。如此,才更符合法理和实际。现被告不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致使标的物在灭失的情况下无法转化为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原告家庭成员之间即便有解决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归属的意愿,也缺乏“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存在”的客观条件,最终使得问题无法解决,徒增社会矛盾。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519号行政裁定书指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且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于无产权登记的房屋,行政主体在补偿安置中实难以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各自份额;

同时,亦难以苛责行政主体就尚未分家析产的某户房产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各自具体份额的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此裁判观点,集体土地征收以宅基地上的户主作为被征收人并进行补偿安置系通常的合法做法。无论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为几人,征收机关将户主作为被征收补偿对象都是合法的。在该裁判中,最高法院又指出,在征收机关对一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后,家庭成员内部的财产分配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该裁判为本案类似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思路:

征收补偿安置先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相对人进行补偿安置到位,之后由家庭成员内部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分配问题。

第三、被告所负有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当然包括其收到相对人补偿安置申请时予以处理(如作出答复或者决定)的职责。但根据庭审证据显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的答复或者决定,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判令被告履行该种处理的职责。

综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所抗辩的事实依据和解决思路难以成立,请法庭参考上述代理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代理人: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臧 云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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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一、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1、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如下: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

(2)只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拆迁行政部门作出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起诉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为: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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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迁补偿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法律分析:

不一定属于专属管辖,具体看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但对拆迁过程中对有关行政主体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因此,拆迁补偿纠纷不一定全是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法律分析:

可诉。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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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拆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纠纷属于何种纠纷,要看具体情况而言。当事人因不服征地拆迁补偿而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个人与个人,或者个人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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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纠纷诉状书,甘肃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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