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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2019年12月10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中可以了解到,行政协议不得约定国内的仲裁条款。行政合同协议可以约定国内仲裁条款吗?自1989年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行政协议的处理程序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从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到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有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总的趋势是向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这次最新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不仅坚持了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的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列举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明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其后尽管有“等”字,但这个“等”字还包括哪些,实务中倾向于限缩解释。这次新司法解释,在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但以下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签订协议的职权,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协议。对于涉及到行政协议的案件,需要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签订协议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职权,则该协议无效。其次,需要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若协议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违法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应的行政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行政案件的审理也有所不同,具体细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如果行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行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该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应的违法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案件审理需要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签订协议的职权、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违法法规等因素进行考虑,具体审理方法与一般行政案件也有所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违法的行政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协议无效的,其相关条款无效。对于行政协议的效力有争议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分析: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协议不可以约定仲裁条款,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协议不可以约定仲裁条款,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怎样维权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先复议后诉讼具体相关规定有: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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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协议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吗,山东临宜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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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
被叫作知名律所,靠的通常三样:只做一个领域、有能核对的胜诉案例、长期保持曝光。
北京做拆迁的所不少,挑起来反倒难。广告说得都差不多,能拉开差距的是五件可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