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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读书迁出户口拆迁补偿政策
能否享受拆迁待遇,首先要求具有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一看户口在不在村里。第二看是否长期在村里生产、生活。第三看是否以农村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户口是能否享受拆迁补偿的必要条件,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比如因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出,比如上大学,服兵役,服刑等等,这种情况下,户口虽然不在村里,但依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得到拆迁补偿。还有一些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丧失,在拆迁的时候仍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因此,并不是户口迁出,老家房子拆迁就不能得到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二、读书迁出来的户口还能迁回去吗
可以的,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都可以迁移(如婚迁户口等)。
迁移户口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基础证件(资料):
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
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三、户口迁出再婚还能享受原来的拆迁补偿款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不可以享受该待遇:
1、当事人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户口已经迁出原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是不能享受到当地的拆、迁补偿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不能主张征地补偿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有如下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三种法定评估方式;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分析:
1,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农村,但是不改变当事人的户口性质;
2,当事人的户口自主迁出的,一般是不能再进行户口“非转农”的;
3,当事人户口迁回原籍后,只是挂靠的关系,并不享受本集体的利益分配;
4,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大家都是“居民”户口,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法律分析:
没有补偿,只有因国家征收土地需要房屋被拆迁需要迁移的,国家才会给与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和安置补偿,个人因就学等原因迁移户口的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分析:
如果孩子家庭住房已拆迁,应出具“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折”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没有重新购房,有困难的拆迁户(因各种原因未购买新房的)其子女可以在原施教区入学就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面对阿姨拿到近30万元的动迁安置款,外甥女吴某以自己户口也在动迁屋内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得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吴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1996年,吴某在石门二路的住房动迁,她随父母作了动迁安置。但为方便读书,吴某外婆(现已去世)同意吴某的户口迁至慈溪路某号,并允许其居住至初中毕业。2003年,慈溪路开始动迁,吴某阿姨张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划入动迁范围。同年5月20日,张女士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家的特殊困难,采取“友情操作”方式,张女士最后实得安置款29万余元。拆迁人于同年6月11日向张女士发放了安置款,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名字。同年8月18日,外甥女吴某告到法院,认为屋内户口本上有自己名字,在拆迁单位“友情操作”中获得补偿十万余元,据此,提出张女士应支付她拆迁补偿款6万元。张女士称,外甥女吴某在原居住地已享受过动迁补偿,她户口是借读时报入的,拆迁单位在动迁时就讲明按政策,吴某没有安置补偿份额。
审理中,法院向拆迁单位调查得知,当初张女士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单位考虑到张女士原住房情况及其多年下岗等因素,采取了“友情操作”,使张女士得到较多的拆迁补偿款。因吴某在原居住地动迁时已分过房,根据政策这次动迁她不该算作被安置人员。安置款发放单上有吴某的名字,只不过是因为她户口在屋内,不是补偿的考虑因素。吴某对法院调查笔录无异议,但仍要求张女士给付拆迁补偿款。张女士坚持认为动迁组动迁时已讲清吴某不是动迁安置对象,但提出,如吴某承认自己不是动迁安置对象,考虑到亲戚关系,同意付给吴某最多1万元。因双方各执已见,法院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在房屋拆迁时,张女士以户主身份与拆迁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领取了根据原房屋状况和“友情操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近30万元。吴某以安置款发放单中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分得补偿款为由要求6万元。尽管吴某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的确不是房屋同住人,且吴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安置对象之一而可以分得安置款,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拆迁的补偿是按照户口上的人头进行发放的,如果户口上没有那个人,户口不在当地是拿不到补偿款的。国家的拆迁补偿通常是对被拆迁户失去了土地所有权而进行的补偿,通常有重置房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等等,还有房屋的周转费补偿等,都是为了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依法保障拆迁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权益。已迁户符合“三对口”入学政策的在对口学校入学,迁户但不合符“三对口”入学政策的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县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未迁户的,其子女可在原户籍地对口学校入学,也可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县教委根据学校学位余缺情况统筹安排。组织拆迁的单位、机构或工作人员等在拆迁工作中承诺拆迁户子女入学事项若不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其作出的承诺无效,相关学校也不予落实。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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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因上学原因户口迁出拆迁有补偿吗,大学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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