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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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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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港澳拆迁补偿,港澳居民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文件

一、港澳居民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文件

港澳居民宅基地继承的最新政策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是可以被继承的。这意味着,港澳居民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需符合一定条件。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质,其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的继承。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需要地上有房,即宅基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倒塌或不存在,则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且转让后应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对于港澳居民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后,如需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港澳居民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需确保宅基地上有房屋存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让和登记。请注意,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子女继承宅基地新规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新规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2、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继承需要什么手续农村宅基地继承需要的手续如下:

1、去当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去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向当地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等,遗赠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继承新规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以农村的宅基地继承必须要有房屋为基础,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继承权利;

宅基地只能继承使用权,目前宅基地权利分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类,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资格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获得,而只有使用权能够进行继承。

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须要拥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这一类宅基地不允许继承,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宅基地继承新规定新政策

宅基地有保障农民基本住房需求、维护农村稳定的特定功能。

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农村父母去世,若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没有申请宅基地,则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身份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民房是否能够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

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

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

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

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二、宅基地的房子怎么继承

1、若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则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合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若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那么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宅基地的取得具有身份性,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

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三、宅基地使用注意事项

1、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

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新规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新规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2、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继承需要什么手续农村宅基地继承需要的手续如下:

1、去当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去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向当地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等,遗赠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宅基地继承人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

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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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港澳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新规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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