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冷库拆迁补偿政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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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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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合肥冷库拆迁补偿政策,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哪里办理?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哪里办理?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哪里办理?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立案。

法院会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直接通知被追加的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

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追加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如下: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申请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启动方式: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通常而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

立案之后,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相比较诉讼的实质审查,执行法官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申请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由执行法院主动启动追加被执行程序。

四、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程序

法律分析:

流程包括:

申请、立案、审查、救济等几个步骤。

在增加一个被执行人的时候,我们需要证明这个人也需要执行法院的判决。

写明增设被执行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可以是原被执行人的配偶。

变更和添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其实并不复杂,当事人按流程操作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五、追加被执行人如何立案

法律分析: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立案。

法院会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直接通知被追加的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

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追加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如何追加法人代表为被执行人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执行法院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追加的被执行人的重大实体权利,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角度,直接赋予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抗辩的机会和权利,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听证解决追加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

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只是作为执行新的主体的依据,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后,仍应按执行程序向新的执行主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或在指定期限内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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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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