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怎么补偿,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 -法律知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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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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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怎么补偿,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 -法律知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

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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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2、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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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

法律分析:

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

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

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集体土地划归国有土地后,地面附着物按什么标准补偿

拆迁补偿中规定:

补偿费=土地价格+房子价格+周转费有土地证也就证明有权获得土地价格赔偿,有了土地证证明的房子也是合法的建筑,会得到房子的赔偿(但是必须有房产证,没有的话拿土地证去补办),周转费是拆迁之后补偿之前的过程中这几个月给带来的不方便也就是说没有房子住了给的钱,要想得到3个补偿必须有土地证。房子补偿:

房子成本-房子折旧,会有专业的评估师来定价的。土地证分:

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宅基地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大家口中说的国有土地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补偿:

农村集体征收农田后招标拍卖出来的价格。比如拍卖价1亩20万,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低于1亩20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有分类:

1划拨,2出让。土地证是什么类型的直接关系到补偿的多少。如里面写有:

划拨土地多少平方,就能确定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没有交出让金不能拍卖。如里面写有:

出让土地多少平方,就能确定土地是国有出让土地,交了出让金的可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补偿:

大概和交出让金的钱差不多。出让的国有土地补偿:

不的低于近期拍卖价格。要想拿到最多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是出让的。比如当地出让国有土地拍卖价是已200万一亩成交,补偿拆迁范围内的出让国有土地不的低于200万一亩。比如说当地出让国有土地的拍卖价是200万一亩成交。已拍卖价格的3%_5%补偿拆迁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一亩也大概是10万左右。周转费就是点生活费。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集体土地入市吹响集结号,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

六、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包括: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征收的,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七、如何补偿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

对此问题,《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为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因此,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地价,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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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法律分析: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而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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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补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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