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针对征拆困难,可以采取以下对应措施:
一、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和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补偿方案应明确补偿标准、方式、期限等关键内容,以消除被征收人的疑虑和不满。
二、提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提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可以满足不同被征收人的需求,增加征收工作的灵活性。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确保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的公平计算。
三、确保先补偿后搬迁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先进行补偿,然后再进行搬迁。这一原则可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政府应确保在搬迁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补偿款项或提供调换房屋。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
征收部门应加强与被征收人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积极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增进与被征收人的互动和交流,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依法强制征收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征收。但应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避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征收前应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解释工作,以减少被征收人的抵触情绪和反抗行为。
综上所述,针对征拆困难的问题,可以从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提供多样化的补偿方式、确保先补偿后搬迁、加强沟通与协调以及依法强制征收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一、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存在差异。
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的同类房屋由于建设项目的不同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引发了不少纠纷。
此外,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村民与居民进行比较,在城乡结合部位也给征地拆迁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力。
二、新、老征拆文件交替时期,征地拆迁工作尤为敏感。
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
由于老政策的废止和新政策的出台,导致同一区(县)甚至同一街道(乡)的同类房屋有着截然不同的补偿标准,拆迁户的心理上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三、安置房建设工期较长。
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许多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都存在赶工期的现象。
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是紧密联系的,拆迁户配合征收,完成拆迁以后,安置房的建设工作却放缓了脚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
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分析: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
解决时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
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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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增加拆迁力度的措施方案,征拆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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