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所黄坚明主任办案札记之六:从劳荣枝案谈同屋杀人案、同车运毒案背后之共同犯罪问题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有段时间没有谈劳荣枝故意杀人案之是与非问题,有段时间没有谈主从犯问题了,有段时间没有谈共同犯罪问题了,我们正在办理一起涉毒重案,在撰写辩护词时就不由自主地想到一个问题:亡命鸳鸯同屋杀人,五人千里之外同车运毒,能否据此得出他们涉案行为必然构成犯罪的结论呢?能否得出他们涉案行为必然是共同犯罪的结论呢?能否据此得出他们必然都是主犯的结论?这就是我们关注的问题。就在案的一审判决,甚至是二审判决而言,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毕竟命案官司、涉毒重案最终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机率很低,认定他们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也很高,但必然是主犯吗?未必,起码我们在办的五人同车运毒案中,其中四人被认定为主犯,最后介入此案的张三本人就被认定为从犯。显然,看似简单、理所当然的问题,但实际理解相差甚远,哪怕专业律师之间的理解也会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同屋杀人案、同车运毒案是否当然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很多网友的理解:劳荣枝、法子英是同居情侣、亡命鸳鸯,案发时两人一起出现在命案凶宅里,最终全案出现七人被杀的严重后果,据此可直接推定他们涉案行为必然属于共同犯罪,最后生效裁决也是如此认定。至于他们两人在涉案房屋里面的行为,则存在争议。对此,诸多网友坚持:单凭七名被害人死亡的客观事实,单凭劳荣枝存在色诱行为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认定涉案四起“同屋杀人案”当然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同理,我们在办的一起涉毒重案也遇到相似的情况:张三、李四等五人共同车运毒,涉案民警在涉案车辆里面查获毒品数十公斤,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他们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张三等五人均提起上诉,此案仍在审理当中。问题是:张三坚持自己有罪,也承认他们有共同运毒的犯罪事实,但李四则否认自己有罪,也否认自己事前明知涉案物品内藏匿有毒品,为此拒绝认罪认罚,而王五则承认自己确实存在和他们同车运毒的事实,但强调自己事前、事中不知情,事后才知情,据此坚持自己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针对上述两起案例,诸多网友坚持:劳荣枝哪怕实施了其中一个环节当中的色情引诱行为,哪怕其余的全部后续涉案行为均与其无关,都可以认定其应对七名被害人被故意杀害的严重后果承担全责,核心理由就是“部分行为承担全案罪责”;反之,诸多网友则坚持:七名被害人被杀害了是事实,五名被追诉人涉嫌通车运毒也是客观事实,但部分被追诉人没有全程参与的客观事实,以及部分被追诉人主观上不知情或不确切明知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其涉案行为不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起码不属于主犯的范畴,这就是多名被追诉人提起上诉的核心理由所在。
显然,针对证据确凿的同屋杀人命案,针对人赃并获的同车运毒重案,有的人坚持自己无罪,有的承认自己有罪,有的承认自己有涉毒行为,但坚持自己主观上不明知,更有否认其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其实,就我们在办的涉毒而言,其中两宗重案涉毒行为主要是张三、李四两人主导实施,其中一宗涉毒重案是王五一人主导实施,后续马仔陈六、赵七实施了一些外围行为,起码在案口供可证实此事实。
对此,我们始终坚持:单凭在案的毒品实物本身,单凭在案的七名被害人尸体物证本身,单凭他们案发时出现在同一个命案凶宅里,单凭案发时他们共同乘坐或驾驶涉毒车辆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他们涉案行为必然构成犯罪,也不足以证实他们涉案行为必然构成共同犯罪,
更不足以认定全部必然是主犯,更无法排除其中部分核心涉毒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属于部分被追诉人独立所为的合理怀疑。以“同屋杀人案、同车运毒案”视角粗枝大叶地评价复杂命案、涉毒重案的做法也明显不妥,根源是如此做法违背司法精细化断案的法治实质。
二、同屋杀人案、同车运毒案疑犯绝非当然主犯
如上所述,劳荣枝、法子英同屋杀人了,七名被害人也都被杀掉了,据此可直接认定他们均是主犯吗?很多网友认为是,核心理由是部分杀人行为、抢劫行为或绑架行为是劳荣枝亲自实施的,据此可推定劳荣枝、法子英两人均是主犯;同理,涉案车辆藏毒了,案发时张三、李四、王五、陈六、赵七等五人均出现在涉案藏毒车上,或者是出现在相互配合的涉毒车辆上,不管他们是否开过车,不管他们是否接收过涉案毒品,不管他们是否对涉案毒品进行重新包装,不管其所乘坐的涉案车辆上是否存放有涉案毒品,本案单凭他们参与了此案,就足以认定张三、李四等五人均是主犯,如此判案的做法妥当吗?对此,我们当然持反对意见。当然,也有网友提出这样的观点,同车运毒案,若他们持续参与了七起,就可以推定他们必然构成主犯;若仅仅参与其中一起,则无法推定他们全部都是主犯。其实,这种观点看似合理,实则不然,根源是不管是一宗重案,还是多宗重案,断案者应对每宗犯罪事实独立进行定罪量刑则是起码的法律常识。
据此,我们始终坚持:被追诉人实施了核心犯罪行为,可推定其是主犯;其仅仅是实施了外围的犯罪行为,哪怕被害人被杀害了,哪怕全部涉案人员都被认定涉嫌运输涉案毒品了,我们都无法径直推定在案人员均是主犯。如何区分主从犯,在某些具体个案当中属于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有些案件则主从犯泾渭分明。回归到我们所提的劳荣枝、法子英同屋杀人案,回归到我们在办的五人共同运毒案,我们应以怎样的行为标准或证据标准区分主从犯呢?脱离在案证据和事实,径直认定某人就是主犯,径直认定某某该判斩立决的做法自然不妥,充分说理才是法治的实质性要求所在。
显然,面对复杂刑案,抛开行为实质谈后果的严重性,抛开在案证据链谈共同犯罪及不细分具体罪责,抛开系统性论述入罪事实及理由谈司法正义及大是大非,抛开专业而迷恋民意倾向或流量收益,都是反法治的谬误做法,法治的实质绝非杀良冒功或一味的严刑峻法,也绝非一味的民意至上,而非专业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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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三项重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劳荣枝供述,潜逃的20年里,她不仅整了容,还使用多个虚假名字,流窜多个城市。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劳荣枝犯了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
劳荣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杀害了一家三口,之后又在温州杀死两人。
加上在合肥犯的案,一共杀害了7人。
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将择期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法律分析:
劳荣枝最后被判死刑。
“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劳荣枝案的认定:
一、劳荣枝伙同其情侣法子英为抢劫钱财,共同制造了四起抢劫杀人案,导致七人死亡,抢劫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恶劣,主观恶意极深。
二、在作案过程中,劳荣枝积极参与预谋、色诱、捆绑、控制看管被害人,抢劫被害人,为本案的主犯之一,属于和男友法子英共同作案。
不管劳荣枝是否亲自持刀与否,她都是导致七人被杀的关键因素,完全构成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劳荣枝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她辩称受法子英胁迫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四、劳荣枝在二审期间全面恶意翻供,拒不忏悔抗拒审判,属于从重情节。
五、劳荣枝犯抢劫罪、绑架罪、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必须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法律分析:
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三项重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劳荣枝供述,潜逃的20年里,她不仅整了容,还使用多个虚假名字,流窜多个城市。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9月9日,劳荣枝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死刑犯注射死刑全过程是怎样的?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
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
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
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
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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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马鞍山新公房拆迁,劳荣枝案件最后结果
内容审核: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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