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桥1队拆迁最新进展,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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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律师

张艳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新水桥1队拆迁最新进展,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1、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浅薄

很多基层干部因为对于法律的意识和认知不够,平时在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时候就容易出现以势压人或者打感情牌来处理,处理的前瞻性能力比较弱,很多人对于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乡村治理法治化需要农村干部带头遵守和实施的,但是一些村干部自己就不能好好遵守,造成大家法律意识比较浅薄。经常出现在新闻中的,农村处理问题通过暴力手段,就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够造成的。需要加大农村的普法宣传,让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系统的法律培训,进而解决法律意识浅薄的难题。

2、农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虽然实行了9年制义务教育,但是农村还是文化水平的重灾区,很多农民朋友仍然没有很多文化,造成了一旦下达什么文件,很少有人看得懂,并且不愿意去实施,看不到背后的发展前景,只关注眼前的利益,造成很多地方实施政策比较困难。之前有的村庄需要扩路,这是一个集体获益的事件,但是有的农民朋友就因为占了他们一点土地不允许这种利民工程的进行,事实上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所以加大对农民的文化传播,有针对性的灌输先进的思想是很有必要的。

3、乡村人才短缺

很多乡村地区因为条件比较艰苦,大家都不愿意留在当地工作,更不要说吸引人才了,这种情况下,发展乡村产业,提高人才待遇就是迫切要做的事情了,而且还可以通过培训,帮助乡村多培养一批基层干部以及新型农民,提高大家的能力,让大家能够更好的适应工作。

二、破解乡村治理难题的着力点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为主线,大力实施党支部建设工程,健全乡村组织体系。一是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行动,提高村党支部书记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选派驻村第一书记长效机制,完善村级后备干部储备制度。二是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全面开展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三会一课”等制度,提高村党支部组织生活质量。用好兰考“六步工作法”,深入推进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转化。三是构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新格局。发挥党组织对乡村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广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村庄治理主要几方面

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1、当前基层治理体系还不完善。

一是基层党组织统领基层工作能力不强,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适应,与群众的利益诉求不适应,与转型目标不适应。

二是基层治理主体单一。

目前村委会仍然是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社区职能、村行政化倾向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管委会体制,在性质和功能上仍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基层组织行政负担过重。

本村集体经济受益大部分支撑管理费用以及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办理费用。

2、群众参与基层治理还相对较少。

群众是基层治理的最基本元素。

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群众受传统观念和知识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约,主体意识非常淡薄,参与基层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再加上农民到外地打工的多,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不愿去参与村务决策等公共事务,更缺乏主动意识。

3、社会矛盾纠纷压力大、人口管理压力。

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

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棚户区改造,基础工程大力推进引起了不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等方面纠纷,因为该类纠纷涉及群众的切实经济利益,涉及部门多,问题具体,化解难度非常大。

尤其是街办,多名稳控人员“信访不信法”,每到重大敏感节点便到上级政府上访,对包保单位施压,坚持常年上访乃至非访、缠访、闹访,成为基层治理的不稳定群体。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近几年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大量的外迁户及剩余农业劳动力涌向县城生活、居住并寻找就业机会,对县城的基础服务、治安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4、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缺乏资金保障。

从眉县目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经费来源看,最重要的渠道是依靠政府拨付,这些资金对于范围广、种类复杂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强维持日常的正常开支。

加之,很多村民因常年在外务工并买了房子,他们是不愿意为村庄的公共事务掏腰包的。

大多数人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漠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资金基础是根本不具备的,治理工作自然进展缓慢。

5、提供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需要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社会服务。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受资金、人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制约。

很多基层社会治理机构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给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还存在数量不足、方式落后等诸多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6、人员队伍建设难度加大。

就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情况看,主要存在干部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年轻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能力素质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也损害了基层干部队伍的形象。

当前,虽然通过“大学生村官”等活动,解决了一部分人才缺乏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解决。

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理顺治理事权。

通过对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地调查,发现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相关的制度不完善甚至缺乏。

正是因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才会出现村委会超自治权、村两委争权、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自治权力的侵蚀等问题。

就现在的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参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主要还是《宪法》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的基层工作条例,但是,因为这些制度、条例都比较抽象,缺乏针对性,所以,乡镇政府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

根据这种情况,应该出台类似于《村民自治法》的制度,进一步规定乡镇政府与村级自治组织的关系,明确村两委职责,划分领导权与管理权,厘清村党支部、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各自的权力范围。

即:

政府行使监督权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行使领导权,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基本方面的领导;村级自治组织行使管理权,管理本村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分析:

问题:

1、基层组织能力薄弱。

2、人居环境整治力度不够。

3、封建迷信,历史沉渣泛起,不断侵蚀着乡风文明建设的根基。

4、法治观念缺失。

5、群众参与治理意识不。

对策:

1、要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2、要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3、要深化乡村文明建设。

4、注重乡村社会治理的群众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五条 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四、乡村治理有效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

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石,也是我国社会建设的基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五、农村基层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层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1、当前基层治理体系还不完善。

一是基层党组织统领基层工作能力不强,一些领导班子成员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不适应,与群众的利益诉求不适应,与转型目标不适应。

二是基层治理主体单一。

目前村委会仍然是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社区职能、村行政化倾向没有得到彻底改变,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管委会体制,在性质和功能上仍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基层组织行政负担过重。

本村集体经济受益大部分支撑管理费用以及本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办理费用。

2、群众参与基层治理还相对较少。

群众是基层治理的最基本元素。

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群众受传统观念和知识文化水平等因素制约,主体意识非常淡薄,参与基层治理的程度仍然不高、意识不强、能力不足。

再加上农民到外地打工的多,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不愿去参与村务决策等公共事务,更缺乏主动意识。

3、社会矛盾纠纷压力大、人口管理压力。

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

近几年来,特别是随着棚户区改造,基础工程大力推进引起了不小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等方面纠纷,因为该类纠纷涉及群众的切实经济利益,涉及部门多,问题具体,化解难度非常大。

尤其是街办,多名稳控人员“信访不信法”,每到重大敏感节点便到上级政府上访,对包保单位施压,坚持常年上访乃至非访、缠访、闹访,成为基层治理的不稳定群体。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近几年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大量的外迁户及剩余农业劳动力涌向县城生活、居住并寻找就业机会,对县城的基础服务、治安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4、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缺乏资金保障。

从眉县目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经费来源看,最重要的渠道是依靠政府拨付,这些资金对于范围广、种类复杂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如九牛一毛,只能勉强维持日常的正常开支。

加之,很多村民因常年在外务工并买了房子,他们是不愿意为村庄的公共事务掏腰包的。

大多数人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漠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资金基础是根本不具备的,治理工作自然进展缓慢。

5、提供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需要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多样化、优质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社会服务。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受资金、人员、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制约。

很多基层社会治理机构无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给人民群众的社会服务还存在数量不足、方式落后等诸多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6、人员队伍建设难度加大。

就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情况看,主要存在干部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缺乏年轻干部、工作积极性和能力素质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也损害了基层干部队伍的形象。

当前,虽然通过“大学生村官”等活动,解决了一部分人才缺乏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更加完善的制度来解决。

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理顺治理事权。

通过对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地调查,发现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相关的制度不完善甚至缺乏。

正是因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才会出现村委会超自治权、村两委争权、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自治权力的侵蚀等问题。

就现在的眉县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所参照的法律方面的制度主要还是《宪法》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的基层工作条例,但是,因为这些制度、条例都比较抽象,缺乏针对性,所以,乡镇政府在实际执行时,缺乏操作性。

根据这种情况,应该出台类似于《村民自治法》的制度,进一步规定乡镇政府与村级自治组织的关系,明确村两委职责,划分领导权与管理权,厘清村党支部、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各自的权力范围。

即:

政府行使监督权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行使领导权,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等基本方面的领导;村级自治组织行使管理权,管理本村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同时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乡村治理怎么做

法律分析:

1、农村“四治”:

农村“四治”指的是“治垃圾、治污水、治厕所、治村容村貌”。

2、农村“三清一改”:

农村“三清”主要是指:

(1)清理农村生活垃圾。

清理村庄农户房前屋后、村组道、河岸和沿村公路各类垃圾,解决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

(2)清理村内塘沟。

对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水域实施清淤疏浚,开展黑臭水治理,恢复农村水生态。

(3)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清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农膜等,规范村庄畜禽散养行为,减少养殖粪污影响村庄环境。

农村“一改”主要是指:

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

加强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和生产习惯,从源头减少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的问题。

3、农村“门前三包”:

农村“门前三包”的范围是农户住宅四周、院(室)内、门前至人行道,两侧墙根至排水沟的区域。

“门前三包”责任主要是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法律依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等关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批复》

一、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115个县(市、区)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试点期为批复之日至2021年12月底。

原则同意各地上报的上述115个县(市、区)试点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对于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立足职能加强指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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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新水桥1队拆迁最新进展,农村基层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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