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一、农业合作社被征收,说没有停业损失补偿,是真的吗?
家住山东潍坊的王先生,2005年跟村里两个村民合伙建了农业合作社经营菌类种植、销售。合作社是在三家承包地上建设的,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占地面积约6亩。一年的经济效益大概在七八十万。去年8月份就公告因为修高速路要征收,但是补偿问题一直都没有谈好。因为征收方的说法是合作社不是企业,被征收没有停业损失补偿。
王先生不能接受,自己明明有合法营业执照,为什么不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更可气的是,明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征收方却不跟自己谈补偿,而是跟另外两个村民沟通补偿的事情。
像王先生这样在农村搞合作社经营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人对于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也是一头雾水。这也给征收方想压低征收补偿价格钻了空子。那么到底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呢?是否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呢?还有征收补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呢?即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以及是否能享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享有跟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王先生的合作社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正常企业拆迁中,停业损失补偿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偿。那么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被征收,合法经营受到破坏,应当也要进行停业损失补偿才算合法。
三、征收方只跟村民谈补偿是否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要被征收,涉及到补偿问题,这属于对合作社财产的处置问题,应当要合作社成员开会表决是否同意补偿方案才行,征收方直接避开王先生,只跟两个村民私下谈补偿问题,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农业合作社注册后不注销,不报税,农业合作社就会有信用污点。具体的影响是,农业合作社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如果有欠税,法人会被阻止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农业合作社被征收,说没有停业损失补偿,是真的吗?
家住山东潍坊的王先生,2005年跟村里两个村民合伙建了农业合作社经营菌类种植、销售。合作社是在三家承包地上建设的,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占地面积约6亩。一年的经济效益大概在七八十万。去年8月份就公告因为修高速路要征收,但是补偿问题一直都没有谈好。因为征收方的说法是合作社不是企业,被征收没有停业损失补偿。
王先生不能接受,自己明明有合法营业执照,为什么不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更可气的是,明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征收方却不跟自己谈补偿,而是跟另外两个村民沟通补偿的事情。
像王先生这样在农村搞合作社经营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人对于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也是一头雾水。这也给征收方想压低征收补偿价格钻了空子。那么到底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呢?是否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呢?还有征收补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呢?即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以及是否能享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享有跟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王先生的合作社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正常企业拆迁中,停业损失补偿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偿。那么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被征收,合法经营受到破坏,应当也要进行停业损失补偿才算合法。
三、征收方只跟村民谈补偿是否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要被征收,涉及到补偿问题,这属于对合作社财产的处置问题,应当要合作社成员开会表决是否同意补偿方案才行,征收方直接避开王先生,只跟两个村民私下谈补偿问题,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一、农业合作社被征收,说没有停业损失补偿,是真的吗?
家住山东潍坊的王先生,2005年跟村里两个村民合伙建了农业合作社经营菌类种植、销售。合作社是在三家承包地上建设的,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占地面积约6亩。一年的经济效益大概在七八十万。去年8月份就公告因为修高速路要征收,但是补偿问题一直都没有谈好。因为征收方的说法是合作社不是企业,被征收没有停业损失补偿。
王先生不能接受,自己明明有合法营业执照,为什么不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更可气的是,明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征收方却不跟自己谈补偿,而是跟另外两个村民沟通补偿的事情。
像王先生这样在农村搞合作社经营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人对于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也是一头雾水。这也给征收方想压低征收补偿价格钻了空子。那么到底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呢?是否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呢?还有征收补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呢?即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以及是否能享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享有跟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王先生的合作社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正常企业拆迁中,停业损失补偿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偿。那么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被征收,合法经营受到破坏,应当也要进行停业损失补偿才算合法。
三、征收方只跟村民谈补偿是否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要被征收,涉及到补偿问题,这属于对合作社财产的处置问题,应当要合作社成员开会表决是否同意补偿方案才行,征收方直接避开王先生,只跟两个村民私下谈补偿问题,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行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农业合作社被征收,说没有停业损失补偿,是真的吗?
家住山东潍坊的王先生,2005年跟村里两个村民合伙建了农业合作社经营菌类种植、销售。合作社是在三家承包地上建设的,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占地面积约6亩。一年的经济效益大概在七八十万。去年8月份就公告因为修高速路要征收,但是补偿问题一直都没有谈好。因为征收方的说法是合作社不是企业,被征收没有停业损失补偿。
王先生不能接受,自己明明有合法营业执照,为什么不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更可气的是,明明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征收方却不跟自己谈补偿,而是跟另外两个村民沟通补偿的事情。
像王先生这样在农村搞合作社经营的现象很普遍,很多人对于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也是一头雾水。这也给征收方想压低征收补偿价格钻了空子。那么到底农业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呢?是否能享受停业损失补偿呢?还有征收补偿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呢?即明拆迁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农业合作社的性质以及是否能享受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七条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是合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享有跟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企业同等的法律地位。王先生的合作社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正常企业拆迁中,停业损失补偿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补偿。那么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被征收,合法经营受到破坏,应当也要进行停业损失补偿才算合法。
三、征收方只跟村民谈补偿是否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9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王先生的农业合作社要被征收,涉及到补偿问题,这属于对合作社财产的处置问题,应当要合作社成员开会表决是否同意补偿方案才行,征收方直接避开王先生,只跟两个村民私下谈补偿问题,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
拆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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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合作社被征收有补偿吗,潍坊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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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