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协议不可以约定仲裁条款,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主观:
2019年12月10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中可以了解到,行政协议不得约定国内的仲裁条款。行政合同协议可以约定国内仲裁条款吗?自1989年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行政协议的处理程序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从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到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有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总的趋势是向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这次最新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不仅坚持了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的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列举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明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其后尽管有“等”字,但这个“等”字还包括哪些,实务中倾向于限缩解释。这次新司法解释,在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但以下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法律分析: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分析:
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属于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签订协议的职权,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协议。对于涉及到行政协议的案件,需要依法审理并做出裁决。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签订协议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职权,则该协议无效。其次,需要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若协议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因此,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违法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应的行政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行政案件的审理也有所不同,具体细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如果行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行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该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应的违法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案件审理需要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签订协议的职权、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违法法规等因素进行考虑,具体审理方法与一般行政案件也有所不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违法的行政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协议无效的,其相关条款无效。对于行政协议的效力有争议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行政协议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但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分析。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仍可能裁定不予支持。建议在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合理约定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行政争议发生后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行政诉讼存在协商、调解两种方式。而在协商方式中,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是一种常见情况。关于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若行政协议的内容与行政法律法规相悖,法院仍可能裁定不予支持。其次,如果在协商达成行政协议之前,某一方已经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则法院可能判定该方违反了诉讼协议及其诚信原则,不予支持。同时,行政协议约定仲裁还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涉及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争议不得仲裁。但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曾认可过某些行政协议仲裁的效力。因此,在签订行政协议之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约定仲裁条款。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是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协议约定仲裁需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以下事项:
仲裁请求、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庭组成方式、仲裁程序、受理仲裁案件的地点、仲裁裁决作出后的效力等。因此,在行政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时,需要遵守仲裁法的规定,并且理解并合理约定仲裁条款。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建议在签订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合理约定仲裁条款。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仲裁请求、仲裁机构等事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仲裁受理机构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和仲裁协议为当事人提供仲裁服务的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不得仲裁,但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行政机关依法许可或者批准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二、行政赔偿的争议;
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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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潍坊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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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