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测算,岗集镇、水湖镇、双墩镇、双凤开发区区片标准为47960元/亩。
2、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号)规定测算。
3、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的30%归土地所有权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征地批复后,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落实。
法律依据:
《长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补偿安置标准
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测算,岗集镇、水湖镇、双墩镇、双凤开发区区片标准为47960元/亩。
2、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号)规定测算。
3、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的30%归土地所有权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征地批复后,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落实。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 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二十条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 第二十二条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 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
法律分析:
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测算,岗集镇、水湖镇、双墩镇、双凤开发区区片标准为47960元/亩。
2、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号)规定测算。
3、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的30%归土地所有权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征地批复后,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落实。
法律依据:
《长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补偿安置标准
1、本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测算,岗集镇、水湖镇、双墩镇、双凤开发区区片标准为47960元/亩。
2、本次征收土地上房屋、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丰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4号)规定测算。
3、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的30%归土地所有权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发展、壮大村级经济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征地批复后,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落实。
法律分析: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 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二十条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
第二十二条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 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
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尊重意愿,综合考量房屋情况,根据政府安置方式区别计算补偿,包括面积、装修费、搬迁费等,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
法律分析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拓展延伸
合肥市长丰企业拆迁补偿政策调整的影响与展望
合肥市长丰企业拆迁补偿政策调整对当地企业和居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的政策调整使得拆迁补偿标准更加合理和公正,保障了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来说,政策调整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规划和发展业务。然而,政策调整也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需要企业重新适应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对于居民来说,政策调整能够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的补偿,但也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居民的重新安置和适应新的居住环境。展望未来,合肥市长丰区将继续优化拆迁补偿政策,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结语
合肥市长丰企业拆迁补偿政策的调整,确保了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对当地产生了深远影响。新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了更多保障和支持,促进了业务规划和发展。然而,政策调整也带来了一些挑战,需要企业适应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对居民而言,政策调整确保了公平补偿,但也可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重新安置和适应新环境。展望未来,长丰区将继续优化拆迁补偿政策,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 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二十条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
第二十二条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 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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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长丰县拆迁补偿标准,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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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