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契税。
一、入市环节契税政策
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印发)及后续相关通知,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具体比例适用所在省份契税适用税率。自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施行后,承受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契税,不再缴纳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二、入市后的转让环节契税政策
入市后的转让环节,承受方契税有关政策与入市环节相同,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三、契税的缴纳主体及税率
在契税的缴纳主体上,无论是入市环节还是入市后的转让环节,承受方(即购买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均为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税率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比例适用所在省份契税适用税率。
四、契税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关系
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征收了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施行,这一过渡性政策已被契税所取代。
五、结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契税。在契税的缴纳上,无论是入市环节还是入市后的转让环节,承受方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缴纳契税。这一政策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解析
- 契税: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流通的行为。
-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征收的一种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契税的缴纳情况及相关政策依据。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
1)入市条件1. 规划与用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入市的土地必须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完成依法登记。
2. 民主决策程序:入市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2)入市程序1. 规划与条件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2. 方案编制与审批: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据规划条件等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3. 公开交易与合同签订:土地所有权人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应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等关键信息。
4. 价款支付与登记:土地使用者应按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style":""}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其核心在于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并明确入市范围与途径。以下是对此制度的详细解析:
1)制度背景与意义随着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传统土地制度已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旨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激活土地资源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并保障农民权益。
2)核心内容与实施路径1. 入市范围与条件
- 范围界定:根据相关政策,入市范围限定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原乡镇企业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 前提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完成土地确权登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
2. 入市方式与程序
- 方式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入市,鼓励长期租赁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 操作流程:
1.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2. 方案编制:拟定详细的入市方案,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
3. 政府审核: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
4.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拍挂,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公正。
3. 收益分配机制
- 比例划分: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如60%-70%)、政府收取调节金(如20%-30%)、农民个人分红(如10%)的比例进行分配。
- 资金监管:设立专户管理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3)配套制度保障与挑战对策1. 配套制度
- 规划衔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布局产业用地。
- 金融支持: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行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为入市提供资金支持。
- 税收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入市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2. 挑战与对策
- 法律障碍: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入市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入市提供法律保障。
- 市场风险:建立土地收储制度和保底收购机制,稳定市场预期,降低市场风险。
- 利益协调:推广“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模式,强化民主监督,平衡村集体内部利益分配。
4)实践案例与成效多地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成功引入了企业,盘活了闲置土地,增加了村集体经济实力和农民收入,同时带动了当地就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实践案例证明了该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结论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入市范围与条件、规范入市方式与程序、构建收益分配机制以及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既能释放土地潜力,又能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未来需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全国推广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是否可以入市,需结合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一、土地性质是决定能否入市的核心前提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依法登记并完成法定程序(如土地所有权人表决、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等),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此类土地入市后,其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 关键条件:土地需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原集体建设用地中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部分),且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 例外情形:若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如耕地、林地),则需先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或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入市。
2. 国有建设用地入市的常规路径
若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已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则其入市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例如: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 协议出让:非经营性用地(如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或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可协议出让;
- 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处分其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完成开发投资等)。
二、规划用途对土地入市的限制
1. 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利用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若增减挂钩建新区的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则入市可能性较高;若规划为公共设施、绿地等非经营性用途,则通常禁止入市交易。
- 例外情形:若规划调整需变更土地用途,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补偿。
2. 增减挂钩政策的特殊要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通过拆旧建新,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腾出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挂钩建新区土地需优先保障农村发展用地,剩余指标方可用于城镇建设。若建新区土地用于城镇经营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 已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 完成规划审批和用地报批手续;
-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如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入市程序的法定要求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履行以下程序:
- 土地所有权人编制出让、出租方案,载明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
- 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2. 国有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若土地已转为国有,入市程序需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包括:
- 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发布出让公告,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
- 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土地用途、年限、出让金等条款;
- 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禁止入市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土地不得入市交易:
1. 农用地(未办理转用手续):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需先通过征收或转用审批;
2. 未依法登记的土地:土地权属不清或未完成确权登记的,不得入市;
3. 违反规划用途的土地:如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但实际用于商业开发的;
4. 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的土地:如被法院查封、抵押未解除或行政机关限制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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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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