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存在。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土地征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1. 土地所有权的转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当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由农民集体转变为国家所有。
2. 集体经济组织的存续:
- 土地征收并不直接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消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的经济管理组织,其存在与土地所有权并不直接挂钩。即使土地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可以存在,并继续履行其经济管理、资源分配等职能。
二、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后的作用
1. 参与征收补偿的分配:
-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会参与征收补偿的协商和分配。它代表农民集体的利益,与政府部门就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进行谈判,并确保补偿款项的合理分配。
2. 促进农民再就业与转型:
- 土地征收后,农民可能面临失地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积极寻求新的经济来源和发展机会,促进农民的再就业和转型。例如,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引进外部投资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3. 维护农民权益:
- 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后仍然承担着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职责。它可以协助农民处理与征收相关的纠纷和问题,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三、法律依据与结论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并不直接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的消亡。相反,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后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 结论:因此,农村土地全部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存在,并继续履行其经济管理、资源分配、维护农民权益等职能。
供销社并不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来定义其性质,但可以从其历史背景和功能来解析。供销社,全称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 所有制形式:
- 供销社在初期多为集体所有制或国家与集体联营的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部分供销社逐渐转型为股份制或私营企业,但仍有部分保持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2. 功能定位:
- 供销社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承担农产品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等任务。它是连接农民与市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3. 土地性质与供销社关系: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但供销社所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通常都是通过划拨或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供销社的土地性质并不直接决定其单位的性质,而是与其经营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密切相关。
- 值得注意的是,原供销社的土地多为划拨用地,使用权归供销社所有。若供销社进行改制或破产,其土地使用权可能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等处理。
供销社的性质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根据其所有制形式、功能定位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在当前经济体制下,供销社可能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但无论其性质如何变化,其服务于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初衷始终未变。
撤村设居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对参与部门及其职责的详细分析:
一、民政部门
1. 职责概述:民政部门在撤村设居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整个过程的实施。
2. 具体工作:
- 制定方案: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撤村设居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时间节点。
- 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撤村设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顺畅、协作紧密。
- 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对撤村设居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有序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公安部门
1. 职责概述:公安部门在撤村设居过程中主要负责户籍管理和治安维护工作。
2. 具体工作:
- 户籍变更:根据撤村设居的实施方案,公安部门负责将农村村民的农业户口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完成户籍登记和变更工作。
- 治安维护:在撤村设居过程中,公安部门加强巡逻防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 矛盾化解:针对撤村设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公安部门积极介入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三、国土部门
1. 职责概述:国土部门在撤村设居过程中主要负责土地管理和规划工作。
2. 具体工作:
- 土地调查:国土部门对撤村设居涉及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情况。
- 规划编制:根据城市规划和撤村设居的需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
- 土地征收与补偿:在撤村设居过程中,如需征收土地,国土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四、农业部门
1. 职责概述:农业部门在撤村设居过程中主要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型和农业资源的整合工作。
2. 具体工作:
- 集体经济组织转型:农业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转型,推动其向城市社区经济组织转变,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求。
- 农业资源整合:在撤村设居过程中,农业部门负责整合农业资源,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五、其他相关部门
1. 建设部门:负责撤村设居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作,如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2. 环保部门:负责撤村设居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新建社区符合环保要求,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3. 教育部门:负责撤村设居过程中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工作,确保新建社区居民子女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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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供销社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撤村设居过程中需要哪些部门参与配合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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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