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主要包括由集体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收益等形成的用于保障集体成员福利、发展集体事业和公共事务的资金。
1. 公积公益金的来源:
- 集体经营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如农产品销售、租赁收入等,部分会纳入公积公益金。
- 土地补偿费:因土地征收、征用或流转而获得的补偿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后计入公积公益金。
- 集体资产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或出租所获得的收益,也会有一部分被划入公积公益金。
2. 公积公益金的用途:
- 福利保障:用于集体成员的医疗、养老、教育等福利支出,确保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 集体事业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改善、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等,促进集体经济的持续发展。
- 公共事务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营、管理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如环境卫生、治安维护等。
3. 公积公益金的管理:
- 公积公益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公积公益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和审计流程。
- 公积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集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一条提到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但并未直接规定公积公益金的具体包括内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运营情况和相关财务规定,公积公益金通常包含上述提到的来源部分,并用于福利保障、集体事业发展和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这些资金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发展和成员福祉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核心要点解析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明确国有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为土地管理和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总则
1. 目的与依据:该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2. 确定主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事务。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二、土地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 城市市区土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包括被征用后转为国家所有的原农民集体土地。
- 历史遗留与征用土地:包括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未分配的土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的土地、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特定设施用地(如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设施、军事用地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 国有土地开发: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者享有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归国家。
2.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土地改革分配: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历史沿用:实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继续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特定情况:如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的原铁路用地、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土地等,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土地所有权变更:
- 历史原因:因管理体制变化、土地开发、国家征地等历史原因导致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所有权。
- 连续使用原则: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二十年的,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不满二十年或虽满二十年但所有者曾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划拨与出让两种方式,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权利;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费用。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 宅基地与自留地:分配给农户长期使用,但不得买卖或抵押(宅基地转让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承包地与“四荒地”:承包地按合同约定使用,可依法流转;“四荒地”(荒山、荒沟等)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长期使用权。
- 乡镇企业用地:经乡级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使用权归企业,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1. 协商优先: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成协议的,具有法律效力。
2. 政府裁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3. 争议解决前的土地利用: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确保土地资源的稳定利用和权益保护。
五、土地登记与管理
1. 登记制度: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定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权利范围和内容,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日常管理:土地管理部门需加强对土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扣百分二十并不合法。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明确禁止侵占、挪用补偿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该法明确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也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需依法进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这意味着,村委会不能单方面决定扣除补偿款的百分比,而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表决,且必须确保补偿款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3. 扣除补偿款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 在某些情况下,村委会可能需要扣除部分补偿款用于本村公共事业建设,但这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且扣除的数额和用途必须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 如果村委会未经村民表决或扣除的数额过大,就构成了对村民权益的侵害,是违法的行为。
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扣百分二十并不合法。如果村民发现村委会存在此类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用地性质并非单一,而是根据具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一般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畴,主要用于乡村居民点的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城镇开发边界与土地用途管制
1. 城镇开发边界的定义:
- 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基于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对城镇可拓展的建设空间进行的科学划定。其目的在于引导城镇集中、紧凑且有序地发展,防止无序蔓延和过度扩张。
2.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用地等。
-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用地的性质
1. 村庄用地的一般性质:
- 村庄用地在土地分类中一般被归类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类土地主要用于乡村居民点的建设,包括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企业用地等。
2. 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用地的特殊性:
- 并非全部为建设用地:虽然城镇开发边界主要是为了界定城镇建设可以延伸的范围,但边界内的土地并非全部为建设用地。还可能包含生态用地、农业用地等非建设性用地。
- 受规划影响:具体的土地用途需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确定。例如,某些村庄用地可能因城镇规划调整而被划入建设用地范围,用于居住、商业或工业等用途。
3. 村庄用地中的建设用地部分:
-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村民居住使用的宅基地等,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空间。
-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村里的学校、卫生站、村委会办公场所等,是乡村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基石。
- 乡村企业用地:如村里开办的工厂、作坊等所占用的土地,为乡村经济注入活力并提供就业机会。
三、法律法规的适用与遵循
- 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用途变更需审批:当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时,一般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以保障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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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87,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扣百分二十合法吗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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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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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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